导读: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 条例,"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于2005年6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 条例,"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于2005年6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于2017年9月2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实施军工人力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职所称条例是指在军民共用的军队编制岗位上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不直接参与作战,不适宜享受社会保障,是军队人员组成部分的非现役人员。(明确身份:军人:文职人员和军官、士官和义务兵)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社会地位:国家工作人员,常识普及见下图)
第三条文职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军队应当建立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保证军人待遇就是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文职人员也有比较优势)
第六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管理全军文职人员,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负责管理本单位文职人员。(管理级别:高)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护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稳定也是一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登记、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军队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章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文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3)符合军队招收录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5)身心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团结协作,勤奋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战斗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经过慎重考虑,你可能不会选择文职,但如果选择了,就必须服从安排,优厚的待遇会留给愿意贡献的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和奖励的;
(二)获得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养老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4)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辞退、降级、解聘、终止或者解除职务、处分;(不要以领导的意志或偏好来决定下属的未来)
(六)申请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申请处理人事争议,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军队的员额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一个萝卜一个坑,想改也改不了。换人也要经过军委批准,这也给文职人员吃了定心丸,他们可以安心在部队建功立业了。)
第十三条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级别控制。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岗位,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
第15 文职条人员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分别是部长级副职、局长、局长副职、处长、处长、处长、副职、科员、科员;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一级至十三级。
第四章招聘和就业
第十六条军队实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业相结合的方式。(入职前的竞争是与渠道人员的竞争,入职后是三个不同渠道的人员共同的竞争,从而明确自己的优势,做出贡献。)
文职人员公开招聘适用于新招聘的处级以下管理岗位文职人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虽然申请高职位没有限制,但是级别高一点的同志甚至要考虑要不要回去。或许直接引进会是更好的出路。)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选拔。
由现役转为文职的人员,适用于符合退役条件,拟退役的现役人员的选拔。
第17 文职条首次招聘和就业的最高年龄为:
(一)担任局级以上副职或者7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满50周岁;
(二)担任科级至科级职务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职务的,四十五周岁;
(3)担任副厅级以下职务或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职务的,年龄为35周岁。
第十八条文职人员公开招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退役军人文职人员履行退役安置手续,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由现役转为文职的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录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任用或者聘用。
聘用单位应当与实行聘用制度的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文职人员的招聘录用结果,应当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军队应当根据文职人员职责、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分层次对其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训练纳入军事人员训练体系,统一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来教育和培训文职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文职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试用文职的人员应组织试用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组织岗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文职人员考核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岗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和聘用期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注册管理。
培训考核结果是文职人员任免、岗位等级调制、确定薪酬、实施奖惩、续聘、竞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等情形需要任免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事职位任免权:
(一)正部级副职、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委批准;
(二)局级至处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副处级和专职处级职务、专业技术8级至专业技术10级职务,由军队单位审批;
(四)副厅级以下、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的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的聘任应当在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文职人员调整工作岗位、辞职、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退休或被辞退的,其原工作岗位自动免除。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的特殊需要可以在这个专业领域的雇主之间交换和使用。
第七章岗位等级调制
第三十四条文职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应当具有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且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一)局级、副局级管理职务分别为5年,处级至科级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务分别为4年、4年和3年。
第三十六条人员的职务级别一般应当逐步晋升。表现特别好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好又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降低人员职务等级。
第三十七条文职级调制岗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对涉密文职人员进行管理。
文职参加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人员,以及与军队以外人员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建立文职军人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军队根据需要,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文职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及其标志服装的标准由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评定。
文职人员退出部队后,其在部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文职对考核结果和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人员,可申请复核申诉。
文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管理。
第四十六条军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登记。
第九章治疗保护
第四十七条军队应当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增发住房补贴。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
第四十九条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贴、身体检查、子女入托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按军队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军队应当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救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战斗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军队医疗免费。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伤亡赔偿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优惠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战斗保障任务伤亡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条例办理。
第十章人员退出
第五十三条文职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当退休。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年。
文职人员退役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被任命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聘用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患有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性文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文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辞职或者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执行战斗任务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承担国家和军队重要任务,必须继续由本人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处分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文职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自其退出军队之日起终止。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到异地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任免权限审批,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二章XI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的岗位设置、招聘、聘用、培训考核、任免、岗位等级调制、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军队体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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