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含,以案释法·黄江一线④|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将被行政处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8:00:28

导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指出版物,个体工商户根据案例解释方法,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将被。案例情况: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规范文化市场管理,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指出版物,个体工商户根据案例解释方法,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将被。

案例情况: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规范文化市场管理,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辖区内校园周边文化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抽查企业48家。检查中发现有1家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目前,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已对该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一事立案调查。

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部分《出版市场1号轻违》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的批发业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出版物的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出版物营业执照。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开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出版。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指经销,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展览等活动。

温馨提醒:

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提醒广大出版物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一直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坚决打击擅自从事出版物经销业务等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作者】蔡子航魏

【作者】蔡子航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谓出版物行政处罚的详细介绍,基于案例解读法。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将被的。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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