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去哪里打官司?在民商事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履行地之前,需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
详细介绍一下,去哪里打官司?
在民商事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履行地之前,需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实践中,如何通过争议对象认定“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法官通过案例解读,解读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
争议的主题是货币的支付。
货币接受方是合同履行地。幕墙公司与施工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施工公司向幕墙公司购买不锈钢挂件、热镀锌角码等货物。合同规定了总付款、交货方式和付款时间。合同完成后,双方最终确定结算金额为60万元,建筑公司仅支付货款10万元。尚有50万未支付,经幕墙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支付。于是,幕墙公司向其所在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幕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管辖。
本案中,卖方是原告,争议标的物指向“支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官的陈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表明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履行地是指诉讼请求所表明的合同义务履行地。”以本案的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价款”。如果卖方是原告,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价款还是解除合同、退货,还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都是针对买方的“支付价款”义务,争议的主体是“支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如果买受人是原告,无论原告的主张是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还是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主张的方向都是出卖人的“交付标的物”义务。
本案中,卖方是原告,争议的主体是“支付货币”,卖方的住所地作为收到货币的一方有管辖权。
争议的主题是履行义务。
履约方是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公司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新网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同,约定由新网公司智公司提供开立供应商账户的服务。如果不能直接和平台签约或者商品不能上架,会全额退款。丁公司向新网络公司微信转账,支付平台服务费2万元,但新网络公司迟迟不提供供应链服务。因此,支钉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新网公司返还其平台服务费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规定合同的管辖地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结合争议的标的。本案中,原告支钉公司是服务的购买者,被告王新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是“提供服务”,因此被告的住所地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官的陈述]
给付金钱的义务是指实质内容的合同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的请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义务来确定纠纷的标的,不能仅以诉讼请求的金钱给付形式来确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方给付金钱,不仅包括按照合同义务给付价款,还包括因给付金钱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通过支付金钱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则应根据案件的争议对象确定合同履行地。
以本案例中的服务合同为例。如果原告是服务提供者,无论其主张是支付货款还是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标的物都应是“支付货币”,收到货币的一方即服务提供者应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原告,则争议的标的物是“履行义务”,无论其主张是返还货款还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即提供服务的一方的住所地。
因此,本案中,接受送达的一方作为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标的是不动产的交付
房地产是合同履行的场所。丁飞与付强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海淀购买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9平方米,购房款570万元。付强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6月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后,丁飞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付强房地产公司也向其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合同义务。因此,丁飞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中,被告付强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该房屋的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请求协助办理房产证。那么,诉讼请求协助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付不动产?
[法官的陈述]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质上属于房屋交付义务的范畴,故诉讼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本质上是要求出卖人全面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此,买受人因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即为房产交付。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权属证书为由,诉请出卖人办理权属证书、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争议对象均为“交付房地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不动产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以上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以及去哪里打官司的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所帮助和参考。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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