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0:59:59

导读:行政处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80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

行政处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80号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农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各级农村行政机关和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人员应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农业的重要意义 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业农村事务部

2019年5月31日

标准化农业行政处罚自由酌处措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乡镇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农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性质。

第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一行政区域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在类型和范围上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尺度的需要,可以制定具体农业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自由事项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结合当地情况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上级机关制定的裁量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准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准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类型的,应当明确适用行政处罚不同类型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单一措施或者组合措施的,应当明确单一措施或者组合措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在相应幅度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和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罚金为一定数额,同时规定了最低罚金数额和最高罚金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金数额和最低罚金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值;

(2)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60%;

(三)罚金为一定数额的倍数,同时规定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4)如果只规定了最高刑罚倍数,没有规定最低刑罚倍数,则从轻处罚一般按照最高刑罚倍数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照最高刑罚倍数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刑罚倍数的60%。

第十二条同时有两个以上加重情节,且没有减轻情节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等级执行处罚。

同时,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没有较重情节的,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低档次处罚。

同时,情节较重和较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依法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七)主动向行政机关自首,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阻挠、妨碍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减轻处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行政处罚以下。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按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由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办农业审核;对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严重行政处罚处分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守法。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二十条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与所遭受的行政处罚相比属于异常轻或者异常重的;

(二)同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且行政处罚相差较大的;

(三)依法不应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给予处罚或者不予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

(4)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农业各级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1)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计;

(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开展行政处罚文件检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农业农村事务部网站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