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作业1、村民小组的行政诉权应该由谁行使?来源:法新出发地:法新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作业1、村民小组的行政诉权应该由谁行使?
来源:法新
出发地:法新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裁判规则
1.在村民小组参加的诉讼中,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权——蚌埠市龙子湖区离娄乡王维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本案要点】村民小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只有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权,其他人无权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权。只有当村民小组长的职务终止时,村民小组才应选举另一个小组长进行诉讼。
来源:蚌埠法院网2012年9月28日2.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时,其主要负责人即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江尾镇杨家村村民小组一、五组诉姜维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案。
【本案要点】村民小组是另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提起诉讼时,其主要负责人即组长应当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
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来源:湖南法院网2010年10月27日
3.村社和村民小组可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罗边草村社一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的行政争议上诉。
【本案要点】村社和其他组织一样,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村社、村民小组没有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担任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考虑到村社作为松散组织的诉讼能力,也可以推选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料来源:马怀德编辑。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4.该村民小组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其组长由村民小组合法选举产生,可作为该村民小组的法定代理人——顺昌县洋口镇上峰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顺昌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本案要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村民小组可以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作为土地所有权纠纷的适当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其组长由村民小组依法选举产生,可以作为村民小组的法定代理人。
案例编号(2004)南终字第50号法院: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概览:2005年行政审判案例》,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
信仰,专家意见
1.村社和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有人认为村社属于松散的联盟组织,不属于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资格。其实,从行政诉讼维护权益的本质出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是判断原告的形式要求,关键在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出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主要是从财产角度界定的。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于原告资格,主要考虑的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如果原告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不需要像民法那样从财产角度界定原告资格。为逻辑严密起见,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也将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或者松散紧密的组织形式并不影响他们权益的维护,他们应该还有申诉的权利。本案中的村社就是如此。在农村,往往是先确定林地归哪个村或组,农民归哪个村或组,再对农民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政府决策的结果是,一个社区的林地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一个社区每个成员的使用权权益必然受到影响。即使村社和村民小组没有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考虑到村社作为松散组织的诉讼能力,也可以推选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法院不能因为村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组织而否定原告的资格。注:以上案件指“罗边草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摘自马怀德《关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第229-230页。)2.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法[2011]297号)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归村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里的村民小组管理,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注:以上案例为“钱诉浙江省慈溪市镇人民政府”案。(摘自孟庆宇:《行政法案例教程》,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法律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人口数量,按照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设立若干村民小组。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属于村民小组的其他财产的管理和公益事务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出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行使村民小组诉讼权利的批复([2006]民利大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民一号《关于行使村民小组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孝昌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涉及第三村民小组的诉讼,应当由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执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组长职务相应终止,村民小组另行推选组长进行诉讼。2006年7月14日注:上述司法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开始实施。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1的村民小组行政诉权应由谁行使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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