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口诀,《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法条要点一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0: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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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个公式,实现“民法典”后“合同无效”的法条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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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20多年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合同法》正式废止。今后,关于合同的规定将继续以民法典为指导。合同最重要的是它的有效性。我们谈生意,签合同,都希望签的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能生效的,不仅不能达到双方交易的目的,还会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起到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单独研究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只有了解无效合同的情况和类型,才能避免自己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与之前相同,但也有所不同。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关于“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方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本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部分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失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不再适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同。“民法典”基本没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民法典实施后发生了很大变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一种情况,“民法典”实施后不会被视为合同无效,但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况体现在“民法典”第154条,在表述上略有调整;第三种情况,“民法典”实现后将不再是合同无效的情况;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况在“民法典”第153条有所体现,但表述有所调整。

三。关于合同无效的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并没有统一列举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在第508条规定“本部分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的规定”,即依照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确定。根据总则第六章的规定,有合同无效五种情况,分别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民法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一)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指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原因;因醉酒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

应当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无一例外。

2.共谋是虚假的,意味着该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作出的具有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的表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由于偷税漏税等原因,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两份价格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合同是“正合同”,价格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出票人协议),俗称“消极合同”。本案中,“杨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隐性的“消极合同”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的行为是名不符实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则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不同的是,“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提供了例外,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生效性和行政性两种,只有违反生效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现实中,很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但合同无效不能仅以此为依据认定,因为“位阶不够”。

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论上称之为“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包养情妇、赌债、求助等。,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被认定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也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

现实中,有些行为违反了《条例》所列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但如果这些强制性规定实际反映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则根据[/k1/]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他人持有证券发行人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法院通常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持有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相比,“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主体的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定义为“其他”。

因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整体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去区分不同的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甲、乙双方是公司股东,乙、丙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乙方伪造甲方签字,将股权转让给丙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必须有故意联系和共同恶意,才能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明知但无主观恶意,则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A先把房子卖给B,签了合同但还没过户,然后再把房子高价卖给C,完成过户;即使C知道A有一房二卖,C主观上出高价买房也没有错,不构成恶意串通。

四。除一般条款“民法典”规定的无效行为外,合同或专用条款和专用合同无效中均有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

不要仅以超出经营范围来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737条当事人以虚拟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百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无效。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合同无效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和具体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委托他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确认采矿权租赁或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合同约定矿业权人只收取租金和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该合同视为有效。

双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视为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使用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合同无效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签订的租约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施行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人和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2020年修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不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中标合同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就购买建设物业、无偿建设房屋配套设施、盈利、向建设单位捐赠物业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格。一方以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开工建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可以办理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的,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项目建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13条期货经纪商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认许:

(一)不具备期货经纪业务主体资格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第八条存单质押的确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为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无实际存款或者与实际存款不符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质押,骗取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的,质押关系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质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该存单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质押合同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将存单记载的款项支付给质权人。

11.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2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若干问题》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投资,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当事人以违反限制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当事人主张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法发〔2019〕254号)

17.【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人可以决定的,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债权人订立合同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为科技创新板设立和注册制改革试点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7号)

12、依法审理股票配股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法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机构的重要业务,是国家依法专营的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基金配资平台、无特许经营牌照的私募基金配资公司等合法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可合同无效。对于集资公司或者交易软件经营者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规定以外的与申请人有扶养、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

(四)与申请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合同无效五种场景的详细介绍,以及“合同无效”实现后合同无效的法条点列表。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理解合同无效的五种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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