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民事程序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理解丨实务分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0:39:01

导读:分享详细介绍一下、民事程序中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和理解。合同履行地,简而言之,就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载体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

分享详细介绍一下、民事程序中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和理解。

合同履行地,简而言之,就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载体之一。一般而言,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完全、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支付行为和支付结果的统一。因此,具体而言,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实施支付行为的特定点或一定范围的空间区域。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个合同中可能存在多个义务。以一份双边合同中的典型买卖合同为例。主要义务可能是交付货物和支付合同价款,次要义务可能是开具发票,附随义务可能是告知相关货物的用途和其他注意事项。

就具体的法律规定而言,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是确定合同债务人的履行地,保证和促进合同的充分、适当履行。民事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是为了方便诉讼而进行的程序性界定。其主要目的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进而明确法院的管辖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合同文本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或管辖地,否则如何确认合同的履行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和接受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移交的地点。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地。学者根据法理将民事程序法中确定的合同履行地分为两种规则:一是“特征履行地”,二是“法定履行地”。

法定履行地规则是指根据民法典、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案件中直接认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实质上,它是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法定补充规则,用以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明确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3.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利用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接受货币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过期规则]:

199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特别约定的批复[无效]》明确规定:“供方与买方特别约定的履行地,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交货地,即, 合同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栏中填写的地点,或合同履行条款或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如果双方约定在交货前在某一地点完成安装、调试或验收,则安装、调试或验收地点为双方特别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到达地(到达、到达、到达)或接受地一栏中填写的地点,不应视为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在供需双方已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实际交货地点与合同原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行使管辖权时,应当将货物的实际交货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但不影响违约方在交货地的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的决定(第十三批)》废止,但仍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

(2021)最高人民法第53号

案例历史:

原告韩伯鑫与珠海市易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浩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韩博鑫起诉:韩博鑫通过口袋公司微店平台购买易浩公司销售的威士忌,购买价款共计5400元。收货后发现,涉案威士忌可能是走私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产地是日本核泄漏区,属于禁止销售的特殊危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1。易浩公司、口袋公司将退还韩伯鑫货款5400元;2.易浩公司、口袋公司十次赔偿韩伯鑫5.4万元;3.易浩公司、口袋公司承担韩博信医院检查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浩公司和口袋公司负担。

青羊区法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邮寄送达,故收件地成都市青羊区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医院向韩伯鑫核实了接收地点,韩伯鑫限期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但韩伯鑫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香洲区法院经移送后认为,本案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供货物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青羊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立案后移送香洲区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争议未能达成共识,于2021年9月27日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

原告韩博新在本案中以其通过掌上公司微店平台从易浩公司购买的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青羊区法院也以此为由受理了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民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民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涉案货物是通过快递方式交付给原告的。原告提供的《订单明细》显示,收货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双清北路”,快递物流已按此收货地址发货。原告韩博新也在该收货地址签收了购买的货物。同时,青羊区法院调取的案卷中还有韩伯鑫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初步证明其购物时居住在四川成都。因此,青羊区法院作为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将本案移送香洲区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功能执行规则

履行地规则是指合同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是所有待履行义务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所谓合同的特征义务,是指在合同中要履行的所有义务中,能够反映合同之间差异的义务。例如,在双方互有支付义务的买卖合同中,一方的义务通常是交付标的物,另一方的义务通常是支付货币对价。根据“特征履行说”,交付的标的物属于合同的特征,这种义务属于合同的特征义务,从而确定管辖原则。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2019)61号

案例历史:

周信起诉称,2018年4月12日,周信与赵庆伟达成购买钢材的口头协议。周信通过其公司武汉钟健龚楚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7.3万元至赵庆伟指定账户武汉郑金和商贸有限公司,因赵庆伟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解除协议,赵庆伟返还已付款。周信起诉赵庆伟支付欠款17.3万元,原因是赵庆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34;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于2018年9月4日裁定: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本条规定“争议的标的& # 34;,指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销售合同纠纷。周信作为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该上诉中指出的合同义务是,赵庆伟应根据协议交付钢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不是货款的支付和房地产的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2020)34号

案例历史:

原告张晨起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7年向其订购了一批箱包设备。原告应将相关货物交付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临浦镇塘朗村杨家巷66号。被告接受货物后,除人民币10000元外,从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材料费64363元;2.支付相应的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杭州叶澄箱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的实际履行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也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以应该由萧山区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

但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应以交货地、收货地、检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也不应以实际履行地作为认定标准。应根据双方争议或案件争议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来确定。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因为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是“支付货币& # 3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民事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货币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起案件在网络平台上被一些人认为是最高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对合同履行地的重新认定,即除了履行规则的法定地点之外,司法认知从履行规则的一般特征地点转变为争议标的物的司法适用规则。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脱离履行地规则的基本范畴。在(2020)最高人民法民初字第34号案中,合议庭首先确定了双方争议的特征义务(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是因为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然后确定了本案的争议对象(故本案的争议对象为“支付货币& # 34;),尚未出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确定特征性的合同义务,然后确定纠纷的标的物,最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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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约定优先,司法实践的主流仍应是根据特征履行地规则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总的思路是先判断合同的性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再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找到合同最具特征的义务,从而确定履行地,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介绍一下,民事程序中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和理解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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