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并购重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新规解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2:59:00

导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并购重组解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通新规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帮助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通管理,2022年5月1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并购重组解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通新规

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帮助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通管理,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监管[2022] 30号)与原“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和 以下简称“32号令”),39号文是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私下交易和公开交易流通中的关键问题制定的。

01

国有资产非公开交易流通

对于非公开交易的转让,变化主要表现在非公开协议转让和无偿转让的申请、审批权限、定价依据等方面。

(一)放宽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转让: (一)涉及企业的重组整合,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的产权需要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因内部重组整合转让产权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从32号令的规定来看,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政府或SASAC推动的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越来越频繁。对于这种企业产权转让,32号令并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

39号文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补充。39号文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专业化重组等。、和企业产权在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持有的企业之间转让,且受让方拥有

(二)优化特殊类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特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主要针对主营业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禁止转让控制权

32号令对此类企业产权转让引起的控制权转移没有限制,但在审批程序上设置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这种情况应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2号令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其中,因产权转让国家不再拥有被投资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9号文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权转移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企业。39号文第二条前半部分规定,“主营业务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或者企业增资而丧失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2.扩大出资审批权限企业

32号令规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必须由国家企业出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没有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之分。32号令第八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公司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主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产权转让,必须由国家企业出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9号文规定,国家企业出资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内部重组整合,可以由国家企业批准。39号文第二条规定“该类企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时,下列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 (一)企业产权由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k0]。(二)国家直接出资企业或指定其控股儿子企业参与增资。(3) 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其他情况由国家企业出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明确国资企业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的要求和审批主体。

近年来,多只公募REITs上市,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已发布文件,对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基础设施类REITs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大多为国有企业,但SASAC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发行REITs涉及的国有程序。

9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发行国有企业基础设施REITs的要求和审批主体:一是规定了发行国有企业基础设施REITs的要求,即“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安排后续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其次,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涉及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报同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批准。

(4)增加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定价方式。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价格可以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且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国家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出资企业;(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全资子公司企业。”

39号文第四条规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新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39号文的规定放宽了可以适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交易价格依据的交易范围,即只要受让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不受是否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限制;跨企业集团之间的国有产权交易,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也可以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5)扩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

39号文生效前,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主体范围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2005]239号)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引》(国资发[2009]25号)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上述主体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述主体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可无偿作为转入方或转出方。 上述可以实行自由转让的主体范围,强调的是国有资本100%控制。

39号文第五条根据国有企业优化布局和专业化重组的需要,拓宽了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简化了审批程序:一是拓宽了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即除239号文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适用无偿划转外,明确了其他国有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与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企业之间、国有与实际控制企业全资子公司企业之间也可以适用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子企业之间可以适用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前提是子企业必须是这样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其次,简化了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审批程序。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可以参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产权,只要经国投企业同意,无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02

国有资产公共交易流通

对于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流通环节,变化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方式、起始条件、持续时间、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等方面。

(1)优化增资的信息披露机制。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增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但应当规定公开机制。

3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增资信息可分阶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总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结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数额等。

这一规定更符合当前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融资或实施国企改革,信息披露分阶段进行,更好地满足了与投资者接触谈判的需要。在交易安排更加灵活的同时,也会对国有资产和企业融资的流通效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明确信息预披露的时间点

根据3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对象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股东结构企业;(三)产权转让的决策和批准。”

39号文第七条规定“可在直接持有产权的单位进行产权转让,在履行标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可提前进行企业的增资。如果需要履行最后的审批程序,应给予相应的提示。”

相对于32号令关于转让国有产权时需要披露“产权转让的决定和批准”,39号文实质上是允许提前实施信息预披露,以加快信息披露速度,提高整个交易过程的效率。

(3)对于只调整转让底价的项目,缩短再次信息披露时间。

根据3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方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底价或变更出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的新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取得批准转让单位的书面同意。”32号文没有明确资产转让时的披露期限。

39号文第八条规定,将预披露时间提前至最终审批程序前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缩短了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未征集意向受让方时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的时间要求,即产权转让披露时间压缩至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根据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交易后的名称、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参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发[2019]126号)第二条第九款“不得向参股者提供品牌名称、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企业。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共享企业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强调了无形资产在交易流通中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要求应在信息披露和交易合同中体现。

39号文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导致国投企业及其子公司企业丧失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国投企业。

该条突出了对国资企业品牌名称、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因产权变更已丧失国有资本实际控制权的国资企业品牌名称、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使用,并要求转让方在交易文件中落实这些安排。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通新规的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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