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心得,重磅!成都发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2:58:17

导读: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经验国有资产,重磅!成都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经验国有资产,重磅!成都出台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日前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的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

严禁相关企业利用非盈利性公益性资产和无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 

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开展对外提供资金称为贸易的业务。

全文如下: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以资本经营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行为,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等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SASAC代表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市属金融企业及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市属上市公司的融资和担保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1)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债务。;

(2)债券融资;

(3)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政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市属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的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二章融资和担保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SASAC)应当按照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为重点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依法建立监管全面、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担保监管体系,推进对市属企业融资担保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并对市属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二)完善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

(三)审核市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取得SASAC同意文件的债券融资项目,备案管理市属企业年度担保计划;

(四)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期支付债务本息,指导市属企业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5)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监测、分析、管理和应用市属企业融资和担保信息;

(六)完善市属企业融资担保活动分析评价体系,通过审计和后评价对企业融资担保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查处市属企业非法融资和担保活动及决策失误;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SASAC对市属企业融资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市属企业应按SASAC要求报送融资事项月度统计、债务监控事项季度统计、担保事项半年度统计。

第八条市属企业是融资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提高融资担保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且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企业融资担保活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关联企业融资权限、担保、资金借贷等内容,构建“融、用、管、还”和风险防范于一体的融资担保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应报SASAC备案;

(二)制定年度融资和担保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括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年度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企业债务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年度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等。

(3)加强融资决策管理。市属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提议、审查论证、审议决策、批准实施的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期限、债务规模和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选择最佳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

(四)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建立健全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计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的履约能力、生产经营和整体信用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事项做出合理决策。

(5)加强融资担保风险控制。定期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严守财务安全底线,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判断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还风险。定期跟踪核实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六)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重大赔偿事项,应在债务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上书面报告SASAC,不得隐瞒、遗漏或拖延。报告主要包括预计违约的债务类型、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成因、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七)建立健全融资和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定期分析企业融资和担保事项,并按照SASAC的要求提交融资和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八)完善资本效益提升机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促进集团企业内部资金供求之间的循环,减少不必要的外部融资,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高企业资金效率;

(九)履行对市属企业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强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日常管理,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可控;

(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SASAC。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并在年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市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增加,应当向SASAC备案。

第十条市属企业应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开展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状况;

(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规模和效益的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

(5)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和融资品种选择方法;

(6)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量、当前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计划。在制定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者以政府收入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任何形式的融资行为;

(二)利用非营利性公益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不合法合规的产权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开展其他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和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对融资事项做出合理决策,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取得SASAC债券融资项目同意文件,并报市SASAC批准后实施。经SASAC批准的债券融资项目发行完成后,市属企业应每年向SASAC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市国资委(SASAC)将以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属企业上报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取得SASAC债券融资项目同意文件的,应向SASAC提交以下文件:

(一)债券融资项目的申请文件或报批文件;

(2)债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券注册发行额已纳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2.债券发行方式和融资对象;

3.拟登记发行的金额、期限、面值和综合融资成本;

4.资金的使用和投资;

5.债券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6.债券担保;

7.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发行不成功风险、利率波动风险、业务风险、赎回风险等。);

8.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事项。

(3)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SASAC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除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取得SASAC同意文件的债券融资项目外,市属企业的其他融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和实施。

第四章担保和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还包括连带借款合同、补足差额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函的隐性担保。具有担保效力,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担保业务按年度计划进行,年度担保计划随年度融资计划报送市SASAC。保障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市属企业年度担保计划额度的增加,应当向SASAC备案。

第十八条市政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根据其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担保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集团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在总担保规模内,可以实行以下担保:

(一)自主决定集团内全资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

(2)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上市控股公司和托管公司的担保,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限。如确需保证超股比,必须经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时,超股比担保的金额应由少数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具有可变现价值的全额反担保;

(三)以出资额为限,决定是否为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上市公司或有少数股东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无法获得反担保的,须经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并在符合融资性担保监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根据代偿风险程度向被担保方收取合理担保费等措施,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条市属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无股权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严禁市属企业为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的担保业务应当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控制,对企业担保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存在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可实施以下贷款事项:

(一)自主决定集团内全资企业之间的借款事宜;

(2)以出资额为限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未上市控股公司和托管公司提供贷款;

(三)在出资比例内决定是否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贷款;

(四)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提供贷款的,按照持股比例发放贷款,确需超过持股比例发放贷款的,经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无股权关系的境外企业借款;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贷款。且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允许开展名为贸易的业务,实际上是对外提供资金。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借款。

。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贷款和担保管理。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借款和担保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和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市SASAC。年度融资和担保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

(2)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和债务期限分析;

(3)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4)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

(五)担保事项分析;

(六)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市政府确定的项目除外)的担保和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担保超过出资比例、担保规模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限期整改,原则上四年内完成整改;对无股权关系的担保或因集团配置或股权处置形成的超投资比例、超规模的担保,应在三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融资担保活动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和企业领导评价范畴。

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SASAC撤销项目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融资担保活动管理责任,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决策,不重视风险提示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SASAC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SASAC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对所投资企业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其他有关市属企业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结:以上内容是我对《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体会国有资产,重磅!成都发布了关于市属国企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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