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是否需要调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关于其所作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0:59:18

导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否需要调取对党员行政处罚作出处分的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者:张锡铭,同行评议:Trace。对党员党纪作出行政处罚处分的机关有必要调取相关证据材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否需要调取对党员行政处罚作出处分的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作者:张锡铭,同行评议:Trace。

对党员党纪作出行政处罚处分的机关有必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吗?

案例:2021年11月5日,某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对某公职人员、党员贾某醉驾行为进行立案审查,该案于2021年12月14日移送县纪委审判室审查。经审理阅卷发现,关于贾醉驾一事,复核组并未调取公安机关关于贾醉驾的相关卷宗材料,而是与贾进行了谈话。贾在谈话中说“那天是家庭聚会,家里喝酒的都是亲戚,当时没有党员和公职人员一起喝酒。”评审组成员对此提出意见,建议评审组对此进一步核实,调取公安机关关于贾酒驾的相关卷宗。关于是否向公安机关调取贾醉驾案卷相关材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公安机关已移送对贾醉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核组已向贾核实,贾也承认其醉驾,无需调取贾醉驾案卷相关材料。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调取贾醉驾案卷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审查组与贾的谈话笔录,发现“如果贾在家喝酒,为什么要开车出去在自己家喝酒?”而且复核组并没有与贾所谓的“家人”核实饮酒情况,关于贾饮酒的证据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按照规定处理。本段所说的“核实”,是指纪委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责任追究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认真审查行政机关移送的有关材料。未经核实,就要直接抄行政机关的认定,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至于如何核实,中纪委、国家监委在他们的《审判实践研究》一书中也提出了一个参考做法:关于核实,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审核,二是行政处罚的所有材料一般都不需要核实。以酒驾为例。立案后的“核查”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初步检查。成立审查小组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说话要明白。与被审单位谈话,主要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审单位对行政处罚的态度,包括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理程序和结果的因素。

3.辨别验证。审查员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纪检监察机关在初审和面试中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可以调取被审查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委托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等基本证据材料,审查后装订成册,用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发〔2008〕33号)指出:“对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追究责任,办案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宣告你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的

在贾醉驾违法案中,审查组最终采纳了审判庭的意见,调取了公安机关关于贾醉驾案的相关卷宗材料。经查阅卷宗发现,贾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称:“2020年8月25日(星期二),贾某与同事李某某、张某某在农家乐吃饭”,与审查组核实的事实不符。贾某当天喝了两杯还是说了谎。后来复查组又和贾重新核实了他的酒驾。经过出示证据和思想教育,贾终于承认,在审查组第一次找他谈话时,他撒了谎,目的是为了保护同事,不想因为自己酒驾而牵扯到别人。随后,审查组对李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谈话,核实当日确实是他们三人一起聚餐,两人也喝了酒,但酒后没有开车,也没有发现有公款吃喝或违规接受宴请的行为。最终,贾因酒驾被县纪委给予警告处分;李某某、张某某工作日饮酒,虽然当时没有明文规定工作日不能饮酒。但是2021年县里颁布了禁酒令,明确他们工作日不能喝酒。针对李某某、张某某的苗头,审查组给予李某某、张某某谈话提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纪委在对行政处罚党员党纪进行处分时,为了案件事实的还原和确认,调取处分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必要的。

来源:我们都是负责任的人。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时是否需要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调取处分的相关证据材料。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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