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破产员工补偿金如何清算?有年龄限制吗?破产清算补偿金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
破产员工补偿金如何清算?有年龄限制吗?破产清算补偿金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虽然这里规定了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但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是否有任何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破产?哪些破产债权应该偿还?所有的债权都享有相同的分配权吗?
徐彤的律师团队根据破产清算体会,并从法庭审判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破产债权的范围和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113
第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顺序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本文所列的settlement 顺序可以看出,其原则是民生优先(工资和医疗)。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职工薪酬)。其次是公法债权(社会保险费),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可见,上述债权属于破产债券,不存在争议。
然而,根据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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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罚款等其他债权。好吧。债务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的滞纳金。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上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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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以外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答案是肯定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顺序债权的清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债权。私人债权优先于公共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了和解顺序。债务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清偿,但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发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索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8条,似乎可以找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债务人处以罚款。好吧。债务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和劳动保险费。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清偿,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后的剩余情形下进行,只受理破产前发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索赔应该付清。如果《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没有剩余或不足的债权分配,则不应分配惩罚性债权。因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的范围。这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南》(2017
第七部分还明确了不属于破产的债权的具体情形。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一,管理。司法机关对债务人处以罚款。罚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二是债务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支付延期利息和劳保。三是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第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第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对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通过对破产债权与非破产债权的比较,可以看出非破产债权的共性在于其惩罚性特征。与其他破产债权相比,如果允许惩罚性债权和非惩罚性债权平均分配,实际上会破坏债务偿还的公平性。毕竟企业破产法的精神是第一条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算,惩罚性债权的非惩罚性部分在平均分配的情况下是公平的。
一,
破产债权确认后,应当提交破产主体资格证明。
正如文章开头提到的,由于《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七
第2条规定,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申请破产。这里的债权人包括所有债权人吗?也就是说所有破产债权人和非破产债权人?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企业破产法第一条113
第条界定了破产债权,则破产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予受理,这在当地司法文书中得到确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9条[优先债权人和公法债权人的适用]
税收债权人、社会保障债权人和其他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
申请破产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等惩罚性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债权人通常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也有特殊情况。1.国家机关。债务人欠税。社会保险费或法定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程序10.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申请权)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欠税。企业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不含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所欠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等惩罚性债权人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自然也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破产。徐彤律师,上海金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亚洲替代争端解决调解中心主任、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许律师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和仲裁纠纷解决,具有十余年的法院审判实践和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只是作者团队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判决规则。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许律师,寻求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总结:以上内容是如何清算破产员工补偿金和如何清算破产员工年龄限制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破产员工如何清算有所帮助和参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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