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第5号,为切实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应强化重点人群的风险防范意识,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畅通金融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第5号,为切实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应强化重点人群的风险防范意识,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
今年以来,银监会已连续发布6期金融消费风险提示。梳理这些小技巧,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消费的很多新风险,往往与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熟悉有关。
比如在以房养老诈骗、非法金融直播营销、假金融网站、假app等案件中,“李鬼”之所以能浑水摸鱼,往往是利用了消费者对金融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熟悉的短板——目前来看,金融。金融产品本来就是复杂的,供求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很多人要么对各种新鲜事物一窍不通,要么一知半解。难免真假不分,让违法违规者钻空子。
因此,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率,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同时也要大力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帮助大家提高辨别能力,看清“馅饼”中的“陷阱”,不再被骗。
首先要提高重点人群的风险防范意识。央行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的年龄分布呈“倒U”型,老年人和青少年的金融素养相对较低,更容易受到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在今年10月份上海银保监局发布的警示案例中,一位保姆以帮老人拍照通过人脸识别验证为借口,操作老人手机获取验证码,使老人的保单被质押为贷款——金融服务被投放到网络的“末端”,金融产品被投放到链条的“包裹”中,让很多老人无法防范风险。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青少年陷入非法借贷的陷阱,这在媒体上经常看到。今后要继续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消费教育。重点向青少年普及金融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的知识;对于老年群体,更应该强调理性投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帮助他们跨越“数字鸿沟”。
其次,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开展消费者教育是帮助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有效传递金融知识普及信息和金融风险提示信息。比如评估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适合度,准确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等。金融机构要知道,做好这件事意义重大——既是落实管理部门要求的单向“贡献”,也是为自己加强“防火墙”的一种方式,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金融的新需求,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另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事后维权渠道和加强事前风险教育同样重要,可以相互促进。比如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投诉统计呈现的案件新、多发的特点,调整和突出相关风险教育内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结合风险提示,自觉保留关键环节的信息、音视频,为可能发生的维权事件提供证据。这两方面的努力加在一起,可以促进管理部门完善监管体系,促进金融机构规范流程,进一步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水平。
做好金融消费教育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温暖实际举措,是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举措。期待更多“金融课堂”走进社区校园和领域。
《人民日报》(2021年12月13日18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第5期的详细介绍,有效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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