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7:21:49

导读:详细的介绍一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详细的介绍一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4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条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设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大会不成立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交筹备第业主大会次会议所需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清查房屋及建筑面积;

(三)业主名单;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第业主大会次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

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成员名单。对业主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布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起草管理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第业主大会次会议的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㈦完成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第业主大会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对业主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或者依照《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所有权人。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投票权数由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筹备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财产规模、物权份额、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通过管理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以来成立。

第十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前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应根据分期开发物业的面积、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方法。

第17 业主大会条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变共用部位的用途;

(九)营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及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和收益分配;

(四)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五)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六)业主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

第19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会议的形式、时间和进行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生产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程序;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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