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要严格把关,这样的“便宜”党员干部无法交代。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我该怎么办?齐总是某市级部门干部,热爱摄影。去年他单位为了一个特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要严格把关,这样的“便宜”党员干部无法交代。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我该怎么办?
齐总是某市级部门干部,热爱摄影。去年他单位为了一个特殊的工作买了一个单反相机。专项工作结束后,相机暂时由他保管。他想着把相机带回家自己用,安慰自己。“反正现在单位也不用。我拿回家物尽其用就好了,不会有什么问题的。”齐的想法对吗?
执法者说道:
有的党员干部爱耍小聪明,爱算计,认为“公的都是自己的,拿一些来用也没什么”,反映了“公权私用”的错误权力观和“损公肥私”的错误价值观,是特权思想和个人主义的体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中“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条例”。“个人使用”包括个人使用和家人或朋友等个人使用。“公共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的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应当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中的占用公私财物相区别。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但这种行为只是占有和侵犯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行为人占有的公共财物不返还,包括按照规定应当返还的,政府督促而不返还的,或者使用价值已经用尽或者将要用尽而不能返还的,那么性质就变成了侵占罪,应当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贱”不可占,“权”姓“公”不姓“私”。党员干部要彻底杜绝“占便宜”、享受“特权”的不良心态,谨慎、再谨慎、再谨慎。
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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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应该严格控制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规定的详细介绍,这样的“便宜”党员干部是无法交代的。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法规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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