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巡航滑行经营许可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有一个术语。关于经营许可期满后经营者能否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巡航滑行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有一个术语。关于经营许可期满后经营者能否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满后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期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营期内考核等级为AA以上的,批准继续经营;(二)经营期内考核等级为A级的,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后允许其继续经营;(三)经营期内考核等级为B级或半数以上为A级的,可酌情减少车辆经营权;(四)经营期内半数以上考核等级为B级的,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经营者可以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延期,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考核等级作出决定。
但有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指标到期后应当依法收回,并根据市场需求重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放开。”因此,经营者无权申请延长经营许可期限。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相抵触。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实施。”交通运输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有权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应当遵守。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在其地理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相抵触的,由国务院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然而,在现实中,国务院没有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的先例。
我们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应当允许经营者申请延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理由如下。
一是许可机关无法证明其已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明确表示到期后收回经营权。多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连续评为AA级(含)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时,可以优先审批......”因此,经营者有理由相信,只要在近三年的服务质量信用等级中连续被评为AA及以上,就有权申请延长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期限。如果没有其他原因。
二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无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在交通运输部发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之前还是之后实施,允许延长经营许可期限显然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权益,因此应当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这一规定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结合,表明经营者有权依法申请延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
第四,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由于立法和行政管理都使得经营者生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只要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考核结果符合要求,就可以获得延期。这种期待是合法合理的,应该得到保护。
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经营者的权利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延期请求权,许可机关有权决定。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考核等级为AA及以上,或经营期内考核等级为A,但整改合格,除非有其他法律事实,许可机关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延续经营权。比如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延期申请,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投放的出租车数量决定是否准予延期”。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认并认为经营者请求许可延长经营期限是其权利的,许可机关负责依法作出决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作出决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如要求个体经营者设立公司;设置延期期满后不续签的条件。
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介绍一下的介绍,是经营许可的延续,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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