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起施行,政策解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3:09:51

导读:企业经营异常列表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生效,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

企业经营异常列表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生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充分发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的信用约束功能,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1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解释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强化了企业信用约束,扩大了社会监督,维护了交易安全,不断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信用监管效率。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管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和职责。此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变化,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实践发展的新要求。现行办法明确规定的业务异常名录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机构改革后,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复存在。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经营异常名录的范围,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了牙齿,实现了“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提高了警惕性、敬畏性和自律性,提高了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水平。例如,新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变更。企业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变更登记完成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

二、修订《办法》的总体原则

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任务,积极应对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紧紧围绕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 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此,此次修订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1)坚持大稳定和小调整相结合。《办法》的修订,在保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对不适应当前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条款进行重点修订,新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对商事制度改革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和充实。

(2)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近年来,企业快速成长,作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不仅涉及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也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稳定。这次修改既坚持了对全局和方向的总体把握,又做好了顶层设计。还兼顾了我省与周边其他省份市场主体的差异,合理吸收各地经验,更好地体现了《办法》的适应性和指导性。

(3)坚持监管与尊重企业相结合。此次修订既坚持了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手段和要求,也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修订后的《办法》贯穿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了过去的“死管”,在法律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留下了适当的空间,允许失信主体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建信用、回归市场的机会。

(四)坚持巩固成果与加强规范相结合。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总结创新推广了一大批有益的市场监管措施,提高了信用监管效率。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广这些改革成果,加强和规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监管、综合监管、智能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在此次修订中,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关键问题的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此次修改删除了一章。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管理,第三章出境管理,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办法》修订的关键问题。

关于方法名的定义。2018年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职责。,并重新定义了单位和内设机构的名称。同时,基于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仍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因此,将原《办法(试行)》修改为《暂行办法》,以便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规定》颁布后再次修订。

关于添加和删除案例。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裁定终止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变更。企业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变更登记完成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

关于信用修复。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要求,切实打通数据“最后一公里”,此次修订将依法取消或撤销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从异常经营名单中去除,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企业经营异常列表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的实施和政策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企业经营异常列表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