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与联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5:52:03

导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关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关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称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两种方式。担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关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关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称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两种方式。担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包括保证制度。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保证人是否享有诉前抗辩权。

在诉讼阶段,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当保证人书面放弃上述权利时,将起诉保证人,或者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起诉。如果未担保债务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会驳回起诉。连带保证人只要债权没有到期实现,就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也可以起诉两者。

在执行阶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共同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判决将明确保证人只对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方面,债权人未能保全债务人财产或者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禁止保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民法典】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能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问题是保证期间向保证人签署催收通知是否具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后果?因为目前没有相关资料,可能会因为误会造成损失,等资料丰富后再有机会讨论。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的时效,根据《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应当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不能或者不能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消失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法院裁定终止本次强制执行并送达债权之日起计算;收到执行申请后一年内未收到上述裁定的,从债权人收到执行申请后满一年起计算;如果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债务人撤诉,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债权人撤诉意味着其无意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因此,《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使撤诉,只要起诉状送达保证人,就意味着依法行使了权利。

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理解区别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区别以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通保和连带责任保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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