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应当严格控制的有,精准定性处理借公务差旅之机违规旅游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21:57:52

导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严控反浪费规定,比如,准确地说定性处理借公务之机差旅违规旅游。【监督执纪要点】对于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要以是否使用公款、公物为重点,从公务行程安排、公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严控反浪费规定,比如,准确地说定性处理借公务之机差旅违规旅游。

【监督执纪要点】

对于各种形式的公款旅游,要以是否使用公款、公物为重点,从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休养、招商引资、展览展示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应该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在前往差旅途中非工作时间自费游览景点的行为不在禁止之列,但应严格要求。对于自费“搭便车”提前出发、推迟返回的行为,应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伴随接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应严格控制、审批和监督。

[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张带领一行7人,经批准前往A省B市出差。其间,张将4天的公务行程缩减为一天半,17日至18日只在上午游览,18日至20日再带队游览A省C市的景区。回程后,张在单位报销差旅6893元,包括18-20日旅游期间往返机票、住宿、餐饮及交通补贴2800元,未报销景点门票等费用。最终,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被责令退赔。

[定性测量]

本案中,对张等人的定性处理违纪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压缩公务出行。张作为领队,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带队前往景区。该行为占用了正常执行公务的时间,违反了差旅管理制度的规定,扰乱了机关单位的管理秩序,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二是违规报销差旅费。张等人虽未报销景区门票等费用,但在18日下午至20日游览期间,以差旅费用名义报销住宿、餐饮、交通补贴等费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挥霍国家财富,违背职务廉洁性。

在办理此案时,考虑到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巡视期间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如实交代其违纪事实,并积极报销费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案例解释]

通过以上案例,对实践中的关键疑点进行分析解读,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本质,做到精准定性处理。

一、如何把握和处理非法旅游问题?

旅游违规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必须紧盯不放,坚决整改。目前,非法旅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公费旅游,费用用不同的方式由公款支付。主要表现为:有的人直接用公款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由下属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差旅费;有的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休养、招商会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有的在外出公务时通过改变行程的方式借机旅游;有的通过参加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进行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行安排,费用由管理和服务的个人或私营企业承担。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是公款旅游,还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都是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以考察、学习、培训、讨论、招商、展览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各种形式的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外出之机公款旅游,不仅浪费公款,而且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要关注是否使用公款公物,对公务行程安排、公务活动效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公款旅游问题,要围绕审批决策、财务报销等关键环节,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准确处理团队领导和参与者,责令报销相关费用,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如有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的情况,也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践中,党员中有些干部为了逃避监督,不使用本单位的公款支付差旅费,而是参加其管理的企业和下属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安排的旅游活动,也应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和问责。

二、如何把握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问题?

公务差旅是一种严肃的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公务行程应严格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凡在公务活动中擅自改变行程、时间、任务,借机旅游的,无论是用公款还是自费,都应予以禁止;其中,使用公款旅游应认定为公款旅游。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改变公务行程的,严格报批。在此类情况下,应重点关注变更公务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程序合规性,防止借差旅之名借机旅游。

三、公务出差如何把握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旅游?

公务差旅要从实际出发,保证公务的正常执行以及干部休息的权益。在差旅的路上,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自费游览景点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但也要严格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实践中,类似行为是否违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和把握:一是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通过行程安排故意放宽时限或方便借机旅游的,要从严查处;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涉及精力和导致公务活动达不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要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使用公款公物。对用公款支付差旅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享受旅游优惠、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导游和使用公车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四,要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上述违规行为,但在公务休闲后自费旅游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况采取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或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

第四,如何把握提前去和推迟回自费“搭便车”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的机会“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借机旅游,或在公务出差结束后自费住宿。表面上看,他们既不影响公务,也不动用公款。实际上,他们仍然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自费“搭便车”旅游行为,应区分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伴随接待、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并应坚持严格控制和控制的原则,主管单位应严格审批监理。“搭便车”旅游期间,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使用公共财物的,视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违规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酌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湖北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务之际违规旅游问题的详细介绍厉行节约,应受到党政机关反浪费条例定性处理的严格控制。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党政机关反浪费条例厉行节约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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