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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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订单号税务总局第50!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张工导演

2022年1月20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由2004年第2005号令颁布)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第一百条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造成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造成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拆卸、报废、转让等非运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检验人员、试验人员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缺失造成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离规定的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时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报告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报告,逐级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对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报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报告。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报告现场的,应当在接到事故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充报告报告。

第10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和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受损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涉及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其他必要情形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出现新情况报告,情况不明确报告的,应及时逐级上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受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和资料进行密封,并由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跨地区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复杂、舆论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

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对没有重大社会影响、没有人员死亡且原因明确的一般事故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等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㈦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整理和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无直接利益关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实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聘请的专家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设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与事故有关的设备,不得隐匿、销毁有关材料和物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单位应当出具技术鉴定书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意见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隐瞒或者谎报事故等。,且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和事故设备;

(二)事故及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6)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共同审查,并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上。

第二十九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和数据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事故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和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查的,事故勘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答复意见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抄送事故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法定权限及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公职人员进行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的相关材料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存档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审批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答复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答复意见逐级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制定或者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和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以及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其他安全事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有关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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