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退出情形及定价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7 13:46:34

导读:Exit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定价点击蓝色单词。关注我们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可以达到融资、整合人、智慧等多种目的。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

Exit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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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可以达到融资、整合人、智慧等多种目的。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激励对象离职、违反公司制度、退休、死亡等不适合或不合格的激励情形。这时就需要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调整为股权激励。通过本文,庶人将向读者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退出股权激励和不同退出情形的公平合理定价,供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参考。

1.为什么要设立退出机制?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应规定相应的退出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在什么情形条件下可以退出,激励对象在什么情形条件下应该退出,那么为什么要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呢?这将从股权激励的激励股权的对价、稀缺性、低流动性来分析。

(一)股权激励有对价。

公司采用股权激励对对象进行激励,激励对象通过股权获得收益并支付对价,体现为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业绩指标。当激励对象达到约定的现金目标时,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增加其收入。当激励对象未达到约定的现金标准时,需要通过退出机制退出其股权,回到初始阶段股权激励。

(二)股权激励稀缺。

公司要想在资本化的道路上可持续发展,合理的股权结构必不可少。在计划上市前,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应保留较高比例的股权以维持对公司的控制,并为未来的外部投资者预留一定比例(通常为20%-30%)的股权。所以用于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部分非常有限,一般在10%-20%左右。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公司未来很可能会面临无股激励的局面。退出机制可以收回不符合激励条件的人手中的股权,用于新员工的激励和现有员工的持续激励。

(3)非上市公司股流动性低。

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弱流动性出发,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目标,不同情形下的退出机制设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流动性风险,使激励对象消除对流动性风险的担忧,提高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

激励对象毕竟不是真正的股权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始终是激励对象追求的目标。所有的激励对象都希望用小成本撬动利益。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不同,他们需要对流动性风险给予合理的考虑。考虑到激励对象授予的激励股权按照约定锁定一定期限,即使激励对象不离职,仍有其他退出需求。

二。激励对象退出股权激励的情形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退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种原因是非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或过错退出,如激励对象退休、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等。第二类是激励对象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的退出,如激励对象违反公司制度甚至犯罪等。具体出口情形如下:

(1)非激励对象因原因或过错退出情形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如因非激励对象原因或过错导致激励对象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激励对象应退出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情形:

(二)因激励对象的原因或过错而退出情形

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或过错无法继续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应退出股权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情形:

三、激励对象退出时的定价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经验,并考虑到公司和激励对象双方的权益,在激励对象退出股权激励时,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以下定价方式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权。

(一)原始资本

即股权激励对象退出时,其取得激励股权时支付的资本作为公司的回购价格。

如果股权激励公司以零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则视为资本为零元。

(2)原始资本加利息

即激励对象退出时,公司回购价格为其获得激励股权时支付的资本加上不低于银行利息。

(3)净资产

即激励对象退出时,以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回购的价格依据。

(四)公司估值

即激励对象退出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公司回购的价格依据。

(五)约定价格

即股权激励实施时,与激励对象约定一个固定金额或固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该金额不是激励对象退出时公司回购的价格。

四。激励对象不同的exit 情形是如何定价的?

在股权激励中,公司应在股权激励协议、股权激励制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激励对象在不同退出情形下退出股权激励的定价方式。本文介绍情形下的以下不同定价方法,供公司参考。

(1)存在下列情形的,可按净资产值与评估值(应高于实收资本加利息)的较高者定价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激励对象因工负伤,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

3.激励对象因工负伤,构成5至10级伤残,不能胜任原工作的;

4.激励对象死亡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不能继承;

5.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因激励对象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7.公司相关激励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资本加利息的方式定价。

1.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2.劳动合同到期前,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公司同意;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激励对象自愿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4.公司相关激励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原价与净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后)两者中较低者计价

1.激励对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

2.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4.激励对象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业务、经营、客户、技术数据和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激励对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6.激励对象以个人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7.激励对象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8.激励对象未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9.激励对象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工作或兼职;

10.激励对象投资于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

11.激励对象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12.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

13.激励对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14.激励对象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公司相关激励制度的其他情形规定。

洁玉

通过事先设计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明确约定不同情形下的退出方式,可以收回激励对象手中不再适合激励或不符合激励条件的股权,用于激励新员工,也可用于持续激励原有员工。通过提前约定激励对象退出时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可以保证激励对象顺利退出,避免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作者简介

庶人财务部赞助律师,业务组组长。主要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并购重组、企业救助、企业重组、股权激励等业务。自2014年执业以来,先后承担了青海省首家大型国企供给侧改革项目、青海省某开发建设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青海省某设计院公司股权优化配置项目、青海省某理疗公司股权激励项目、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属单位多个国企改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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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退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定价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一下非上市公司/[/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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