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从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2:54:48

导读: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他人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或者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注销义务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在性质上属于什么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

他人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或者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注销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监督。

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的第八批“检察为民”——行政检察与人民合作典型案例系列。其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受到关注。

案例显示,2017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名义提交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分公司登记,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字样列在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声明栏,并显示“建设集团”印章;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上显示“施工队”印章。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于当日作出《准予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8年7月,建设集团发现集团名下有“分公司”。经联系,涉案分公司负责人表示,已获得自称施工队工作人员的授权,并取得了全套登记资料。建设集团认为“分公司”的授权材料是伪造的,而“分公司”则表示自己用授权材料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合法的。双方发生争执,均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此后,建设集团多次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但均被拒绝。

2019年7月3日,建设集团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非法注册的分公司。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不当。施工队认为“分公司”申请的“施工队”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判决驳回了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

此后,施工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施工队向南京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理。检察机关查明,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唐某”的签名笔迹与唐某本人提供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南京人民检察院认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涉案分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且无证据证明建设集团有意向登记分公司,或者曾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本案判决确有错误,故于2022年4月22日向南京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下发后,南京人民检察院将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协商。咨询认为,涉案分支机构应予注销,但由于该公司注册地范围内的公司登记职能划归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该局应依法注销设立登记。2022年6月21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涉案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时表示,近年来,出现了少数人恶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案件,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对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注销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全案事实,重点综合认定相关分支机构创始人与总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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