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领域中小市场主体助企纾困宣传政策‖④中小市场主体政策2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2:51:41

导读: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领域中小企业宣传市场主体政策④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政策2(十一)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领域中小企业宣传市场主体政策④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政策2

(十一)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

[政策内容]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面渠道进行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给予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9折的优惠。中国人民银行指令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中10万元以下的单笔交易,按现行利率给予9折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小微企业卡和单位结算卡免收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对标准商户借记卡发卡机构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不变。在现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对优惠商户的发卡机构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7.8折优惠。

[申请条件]

票据和银行卡的降费对象都是客户(商户),其他措施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用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实施日期]

2021年9月30日

[截止日期]

2024年9月30日(票据业务降费期为长期)

(十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的150%(含150%),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150%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牌价150%(含)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应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作为该会计年度适用的免税方法。一旦选定,就不能在会计年度内更改。

[申请条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从业人员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优惠内容》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通过监管部门去年“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发银行和政策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即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增值税[/k1/]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惠金融税收优惠延续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实施期限的公告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

(十三)涉农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YJ[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一)利息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申请条件]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2)乡镇企业和各种组织的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农户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民是指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地且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具有当地户口,但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村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域及其所辖的镇以外的区域。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应冲减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实施期限的公告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实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

(14)涉农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金融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逾期贷款持续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应根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根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的原始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函追索、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中的一项,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在税前扣除损失。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根据相关原始追索记录(含司法追索记录,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申请条件]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2)乡镇企业和各种组织的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农户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民是指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地且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具有当地户口,但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村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行政区和所辖镇以外的地区。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应冲减税前已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公告[/k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十五)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请条件]

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以下行政村的居民、户口不在本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国有农场职工。位于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具有当地户口,但家庭外出谋生1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农户保证和再保证的判断,应以原保证生效时被保证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12个月。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全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惠金融税收优惠延续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十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下列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益。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政策的,应当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代偿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令201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具有营业执照。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量和再担保业务量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总量的70%以上(以上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均担保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备用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实施期限的公告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实施日期]

2016年1月1日

(十七)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中小企业市场退出。

[政策内容]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偿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实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改革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或公示。

[申请条件]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偿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政策根据]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字〔2016〕253号)

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石国朱坚发〔2021〕45号)

[实施日期]

2021年7月30日

(十八)小微企业银行开户服务规范负面清单

[政策内容]

银行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与大中型企业同样详细、完整的经营信息;银行不得以注册地址为集中注册地、自有或租赁房屋为经营地址为由拒绝为小微企业开户;银行不得仅以办公场所简陋、无企业门牌号、从业人员少为由拒绝为小微企业开户;银行不得将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开办小微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银行不得仅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为异地为由拒绝开户;银行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大额存款、达到一定业务规模或者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作为开户附加条件;银行不得出于成本收益考虑拒绝为小微企业开户;银行不得在账户成功开立后激活账户或激活预留印鉴等影响账户即时使用。

[政策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附件2小微企业银行开户服务标准负面清单指引)

(十九)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的适用范围政策

[政策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税额的50%以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根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20)稳定回报的包容性失业保险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返还政策,2022年中小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服务行业市场主体。

[政策根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办发[2022]271号)

(二十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

[政策内容]

2022年,疫情高发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住国有房屋,2022年减租6个月,其他地区减租3个月。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2022年房屋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规定和本地实际给予减免。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政策根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办发[2022]271号)

(二十二)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内容]

鼓励各地根据规定和本地实际,对2022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都可以享受。

[政策根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办发[2022]271号)

(二十三)加大中小企业设备家电税前扣除力度。

[政策内容]

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3年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以按季享受优惠,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扣。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服务行业市场主体。

[政策根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办发[2022]271号)

总结:以上内容是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介绍,业务领域中小企业宣传政策④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政策 2。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了解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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