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该怎么理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2:53:57

导读: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应该如何理解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日前,重庆北碚区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致死一案引发热议。有人支持,有人质疑。由于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应该如何理解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

日前,重庆北碚区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致死一案引发热议。有人支持,有人质疑。由于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因此不便对该事件做出评价。现在我只拿这个事件来讨论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问题。

人民警察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为保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可以随意使用武器吗?不能,当然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约束。

第一,人民警察有使用武器的权利及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遇有逮捕、暴乱、越狱、持枪抢劫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这就赋予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那么,非法使用武器是否要承担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人民警察法从宏观上规定了权责内容,也体现了“有权利但有责任”的立法精神。

其次,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武器?

“人民警察关于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发现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在紧急情况下,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人民警察。

(一)纵火、断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抢劫飞机、船舶、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劫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质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质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破坏的迫切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斗殴、聚众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用其他方法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手段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罪犯、服刑人员聚众闹事、暴动、行凶或者逃跑的;

(十二)抢劫罪犯和罪犯的;

(十三)实施防火、停水、爆炸、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如何理解这一条款?

1.如何理解第一段中的“判断”?如果要求人民警察客观准确地判断是否符合使用武器的法定条件,那么对人民警察的要求似乎过于苛刻。人民警察是人,不是神,所以不能从神的角度来评价/的用途。如果以人民警察的主观性作为判断标准,即“我认为符合使用武器的条件”,必然导致使用武器的随意性,事后行为难以定性;个人认为可以借鉴民法中“理性谨慎人”的标准,即想象一个理性谨慎的人,这个人当时会怎么做。也就是说,要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综合考虑,具体分析。

2.如何理解第一段中的“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首先必须是暴力犯罪,其次必须是紧急情况。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比如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已经实施了,显然不属于本文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虽然是突发事件,如果不及时制止犯罪即将得逞,但不属于暴力犯罪(如贪污、受贿、诈骗等。),而且显然不是本文规定的可以用武器的情况。

3.如何理解第一段中的“警告无效”?这里的“警告”没有明确定义为口头警告或

鸣枪示警

,警告是包含口头警告和鸣枪?还是只包含口头警告?还是只包含鸣枪?鸣枪是属于使用武器还是属于警告?等等。有观点认为,警告是指鸣枪,而使用武器是指对目标开枪射击;也有观点认为,警告是指口头警告,但警告的同时要出枪警示,而鸣枪本身已经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而非警告的范畴。个人认为,警告既包含口头,也包含鸣枪,甚至包含其他形式的警告。

《公安机关佩带和使用枪支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民警察

《条例》也间接支持了这一观点。只是开枪往往能发挥更大的威慑力。

,从而达到警告的目的,但并不是说使用武器前必须鸣枪警告。

4.如何理解第一段第(1)至(15)项?大多采取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的规定方式,如第(一)项:放火罪,

决水

、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这里的“防火、决水、爆炸”是列举式的形式要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是实质要件。换言之,只要达到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不限于放火、决水、爆炸这三种行为。第(十)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同样,前半部分是形式要件,而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是实质要件。

那么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是什么关系呢?一方面,形式要求需要达到实质要求的水平;另一方面,形式要求并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行为,而应等同于所列举的行为,即达到实质性要求的水平。比如第(10)项,一方面“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只有达到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程度,才能使用;另一方面,不仅限于“抗拒或阻碍”或“暴力攻击”。

6.第二段怎么理解?原则上,警告是使用武器的前置程序。任何原则都有例外,那就是太晚的警告或者警告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没有时间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只要满足第一段规定的使用武器的条件,就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人民警察:

(一)发现犯罪行为人是孕妇、儿童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未被武器制止的,但会发生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人停止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

(2)犯罪分子丧失继续犯罪能力的。

如何理解以上条款?

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现犯罪的人是孕妇……”,而不是“犯罪的人是孕妇”。也就是说,客观上实施犯罪的人是一名孕妇,但是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并没有被发现,使用武器造成其伤亡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使用武器。还涉及到如何理解“发现”,类似于前面提到的“认定”原则。但第(2)项中没有“发现”的表述。理论上,只有使用人民警察的武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人员聚集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仍然使用武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根据具体

第四,如何处理使用武器造成的人员伤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人民警察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群众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本人民警察的下级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本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群众伤亡情况告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下级机关如实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

如何理解以上条款?

1.使用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或者武器中的“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应当立即报告。报案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并及时告知伤亡人员的家属或者单位。这里所有的表述都是“及时”,如何理解要看具体情况,总是尽量快。

2.至于第十三条中的“报告”,只要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使用武器,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也无论是否合法,都需要向所属公安机关如实书面报告武器的使用情况。

第五,非法使用武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人民警察关于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非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人民警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本人民警察

如何理解以上条款?

1.如何理解第十四条中的“不应有”?可以理解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能是故意,也不能是过失,即没有主观责任,否则就有责任。

本文规定的武器的非法使用是讨论的前提。该条规定的后果是否“不当”,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国家赔偿。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存在“不当”情形,如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后果是意外,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至于国家赔偿,只要是非法使用武器造成的后果,无论“应该有”还是“应该有”,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因为既然已经对非法使用武器作出了定性,那么非法使用造成的后果当然应该赔偿。

2.如何理解第十四条中的“赔偿”?国家赔偿有两个前提条件,即“非法使用警械、武器”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有同时满足,才能获得国家赔偿。财产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因此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3.对第十五条的理解,该条中武器的合法使用是讨论的前提,只有造成无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才会给予赔偿,对嫌疑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赔偿也不补偿。

现实中人民警察面临的执法环境复杂多变,一旦使用武器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一方面,公民要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法,认为冤案发生后可以寻求救济;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执法上要公平公正,在使用武器上要理性克制,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以上只是个人理解,知识和能力有限。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警察条例第九条中警械和武器如何理解人民警察的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人民警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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