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7 16:59:43

导读:企业持有股份风险,和股权定律。股权代理持股是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持股形式,客户经常会询问股权代理持股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这样一

企业持有股份风险,和股权定律。

股权代理持股是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持股形式,客户经常会询问股权代理持股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王人和他的好朋友詹志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詹志资金不足,王人出资500万元让詹志成立了公司。他们约定詹志三个月后偿还王人的出资,但三个月后,詹志仍然没有钱出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两人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代理持股协议”,约定王人实际出资500万元中的股份,占公司10%,由詹志持有,实际出资人为王人,工商登记股东为詹志,持股比例为10%。

但王人做梦也没想到,突然有一天,这10% 股份被法院查封,马上面临风险的拍卖。债权人得知詹志向其他国家借款后,将詹志起诉至法院。债权人查询到詹志还有10%(500万)股份在小贷公司,于是把自己的10% 股份存到了小贷公司。王人现在明白了,既然自己的股权登记在詹志名下,从外表看,就是詹志的股权,那么债权人会根据工商登记查封这10% 股权。无奈,王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股权委托书容易引起法律和利益纠纷,无论公司是上市还是在新三板挂牌,股权委托书都会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也有明确规定,企业上市时股权要明确,控股股东和被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可见股权代理持股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法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托管并未做出很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原则上承认股权托管协议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践中,未上市企业以股权托管方式持有公司的情况比较普遍。

与上述案例一样,由于实际出资人王人(隐名股东)与注册工商股东詹志(显要股东)不一致,因此股权由他们持有是必然的。

根据长期的服务实践,我们总结了以下三个共同点风险和预防措施与大家分享:

风险 1。股权托管协议被拒绝。

《公司法司法解释》确认了代理协议的合法性,但也明确了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时将认定无效。这些情况包括: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以股权形式经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形式向境内企业或个人投资企业,以规避准入规定;如果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股权代理的形式由显名股东投资企业...在上述情况下,股权委托书将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风险 II。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不能主张公司的权益。

实践中,企业经常采用股权控股的形式来激励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考虑到操作简便,核心股东往往由自己或其指定人员持有高管'股权,无需工商注册。时机成熟时,他们会注册并更改。此时企业往往明确高管(隐名股东)只享有股权收益权,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同时,法律只明确了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股权托管协议的财产权保护,而没有明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

由此可见,当突出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只能依据股权代理协议通过突出股东主张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股权持有的风险之一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

风险 III。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我们知道,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注册工商股东(显要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实际出资人躲在幕后,突出股东以受托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登记在突出股东名下的股份在法律意义上会被视为突出股东的财产。一旦发生纠纷或者突出股东忘记了自己的利益,突出股东就可能违反约定,单纯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另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能否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对抗第三人对显名股东的名称股份的追索。比如大股东遭受第三方的财产追索,就要登记名字股份,或者被法院查封、拍卖。此时,隐名股东只能通过股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相关权利。这也是股权代常见的风险之一。

在了解了上述股权持有的风险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上述风险:

一、措施:仔细甄别持有协议的各方股权。

我们发现股权代理协议被认定无效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股权代理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对签约主体的身份进行认定,避免因身份不符导致股权代理协议无效,也应避免股权代理行为的违法性。

二。股权代理协议要及时披露。

为避免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股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我们建议隐名股东之一可以及时向股东大会披露股权委托,如有可能,争取股东大会出具同意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通过协议条款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措施

隐性股东财产风险主要来源于显要股东对股东权利的滥用和第三人对显要股东的追索。因此,在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时,应注意起草协议的三个条款:

1.在股权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显要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强调上述权利只有在隐名股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通知股东大会;

2.股权托管协议明确排除了显要股东的股权财产权,以防止显要股东被杀害、离婚、股权被执行等情况下,隐名股东陷入财产追索的泥潭。;

3.股权代理协议应约定违约责任。对于突出股东恶意损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要明确违约责任,对突出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突出股东肆无忌惮地滥用股东权利对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害。

股权代理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利弊不一。如何完美运用股权代理持股,使股权激励的效果最大化,是我们关注股权代理持股的意义所在。

你们公司也遇到过股权的问题吗,是怎么解决的?可以在底部的留言区分享。

总结:以上内容是企业委托的股份定律风险和股权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股份委托的法律风险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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