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权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相关财税处理股份支付是“股份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
股权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相关财税处理
股份支付是“股份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的类型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文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股份支付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股份支付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分析。
一、与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取得服务的对价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常用于两种类型: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处理为:在股份支付授予日,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等待期(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属于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将计入成本,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具体金额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行权日之后,行权之前,不需要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会计处理。锻炼时: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贷款:股本(面值)资本公积-股权溢价(授予的公允价值股权-股权)(二)股份支付的现金结算会计处理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主要适用于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支付之前不再确认成本,负债(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附加值:借: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损失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折旧: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贷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行使日期: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贷:银行存款(3)回购股票用于员工期权激励会计处理如果企业的动机是股权回购,会计处理如下:回购股票时:借:库存份额贷:银行存款在行使回购股权的员工权利时: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项:库存份额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四)会计处理涉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在实践中,企业股权的激励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本企业员工,有的还将股权的激励对象扩展到其未上市成员企业。作为上市公司,也就是清算企业,两种情况要分别对待:一是清算企业以自有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应当将份额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份额支付会计处理;二是结算企业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例如:清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母公司。由于清算企业(母公司)承担了为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员工(如高管人员)清算股份的义务,因此视为对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投资,应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授予日应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股份支付交易属于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支付交易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应当同时确认一项负债。会计处理是: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等待期:借:长期投资贷款:资本公积(股权结算)或者:借:长期投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对于接受服务的企业,还应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1.接受服务企业无结算义务的(如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高管人员授予股份),或虽有结算义务,但向企业职工授予自有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同时确认接受服务的成本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二是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将企业集团中其他企业权益工具授予企业职工的,应当将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即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结算企业为自己的员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致。二。股份支付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股份支付,本质上是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对员工的一种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股权激励在授权日并未实际支付,股权激励等待期也同样没有实际支付,因此,在授权日和等待期均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在等待期会计核算中确认的费用,应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和增加。行权后,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可计算确定为当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在年度最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减免税。三。股份支付与个人所得税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性个人所得税区分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区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1)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收入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股权关于激励收入的确认:(1)股票期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收益股权为=(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员工为获得股票期权所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特殊情况下,员工在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股票期权的净收入作为股权激励收入。(2)股票增值权收入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在约定的条件下,从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涨中获得收益的权利。授权人在约定的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将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的差价乘以授权股数向授权人分配现金。股权激励收益=(行权日股价-授权日股价)×行权股数。(3)限制性股票收入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向其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权激励收益=(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该批解禁股市价)÷2×该批解禁股数量-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该批解禁股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四)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的一定份额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根据上述第(1)、(2)、(3)项的规定确定股权的激励收入。示例:2017年1月授予刘本公司股票期权30,000股,授权价格1元/股,约定两年后可行。刘于2019年3月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为7元/股。计算刘股权激励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时的公允市价-行权价)×股数= (7-1 )× 3万= 1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18万× 20%-16,920 = 18。
(二)居民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实行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即“行权所得”与“转让所得”统一合并为“财产转让所得”,把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20%税率归并为20%税率。应该指出的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除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境内居民企业激励计划。(2)股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激励对象应为境内居民企业自己的公司或其投资于其他境内居民企业的技术成果所获得的股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累计人数不超过最近6个月公司平均职工人数的30%。(5)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3年,自行权日起应持有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持有3年,解禁后持有1年;股权奖励自领取奖励之日起持有3年。(六)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奖励股权目标公司所属行业不在《奖励股权税收优惠政策限制行业目录》范围内。示例:林先生是未上市国内高新技术居民企业A的技术骨干,2014年3月来到A公司工作。A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税收优惠政策限制类行业目录”。根据A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林先生于2016年10月1日获得A公司股权奖励10万股。当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市价为每股10元。由于A公司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执行了递延纳税政策。
延期缴纳税款期间,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年后的2020年10月1日,林先生将股权的10万股全部处置完毕,处置日股权的公允市价为每股22元。林先生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收)] × 20% = 2200000× 20% = 440000元。居民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激励不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或者虽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以及居民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权的增值权的,在行使权利时,行使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区别于行权日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行权所得÷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激励对象取得该股权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行权所得/规定月份”的商数。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但是却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以及股票增值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延续35号文规定,需要按照“规定月份数”予以均分后,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予以计税?或者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不适用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发生在行权后,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个人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情况下,行权后发生的股票转让不论是赚是亏,一起并入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的对象,员工不仅包括居民个人,还包括非居民个人。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激励乘以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在华工作天数与公历天数之比。无住所个人在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获得多项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分别属于不同时期的,按照每项激励的归属期分别计算每项股权激励的收入,再将当月境内股权激励相加。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获得股权奖励收入,当月收入另行计算。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计税(应合并一个公历年度内股权的激励收入)。不扣除费用,按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奖励收入应纳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股权奖励,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为境内所得。术语“高级管理职位”包括首席和副(一般)经理、主要部门、董事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职位。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分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材料在未来仍然准确。任何人不得在未仔细考虑相关情况并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根据内容行事。本网站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或者文章的原创版权属于原作者或原著作权人,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股权支付会计处理和股份支付财税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希望能帮助你理解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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