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与故意伤害、毁财等罪名的界限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2 13:15:09

导读: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与故意伤害、财物毁损等的关系。罪名 界限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与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的关系。罪名 界限作者:邱(石家庄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与故意伤害、财物毁损等的关系。罪名 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与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的关系。罪名 界限

作者:邱(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令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司法适用中,这罪名存在一些疑点和难点。笔者试图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进行探讨,澄清一些适用问题。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分析

根据刑法体系的解释原则,寻衅滋事罪是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规定的,应当保护公共秩序,使生活在公共社会中的人不会因为他人的随意入侵而感到害怕和不安。所谓公共秩序,通常是指社会管理、生产、工作、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秩序。所以,无论是随意打人,欺凌弱小,公共场所闹事等。,应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征。比如一些非法上访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行为人在特定受害人家中聚众闹事,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事实上,有些罪名确实对这个罪和另一个罪有严格的区分,比如诈骗和盗窃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瑕疵知识自愿给付财产,遭受财产损失。盗窃罪是被害人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然后遭受财物损失。因此,一旦行为人在实践中构成盗窃罪,就不能再构成诈骗罪,反之亦然。但相当一部分罪名并没有那么严格界限,而是随着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不同而呈现出递进关系。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适用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没有从侵犯法益的角度去思考,而过于注重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去区分。

先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为例。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少人主张以“争强好胜”、“精神空虚”、“寻求刺激”等主观动机来区分寻衅滋事罪与他人罪名。但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着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这样的主观动机在实践中很难用证据证明。区分这样的动机,往往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供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模棱两可,肯定会加剧侦查人员的困惑。另一方面,也不能说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有“争强好胜”的主观动机。实际上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一方出于硬打不手软的目的而实施的。如果一味追求主观动机的差异,就非常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潭,也很容易将寻衅滋事罪异化为口袋罪,这就会从法益的角度出发,在刑法第四章规定故意伤害罪,保护人身权利。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对法益的保护不同。由于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秩序,对法益的侵害比无故殴打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在路上,A看见B沿街乞讨。甲和乙并不认识,但因为看到过“假乞丐”的新闻,便不分青红皂白上前打伤了乙,甲的殴打行为具有任意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A和B说话的时候,怀疑B是个假乞丐,B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侮辱,于是破口大骂。如果甲一时生气,伤害了乙,则属于“事出有因”,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另一个角度看,甲乙双方发生冲突后,甲方不仅殴打乙方,还将试图打架的路人丙、丁毅打伤,属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重合,因此可以按重罪处罚。

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为例。刑法第五章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强行索取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两者的区别仍然在于侵害法益的程度不同,仍然应该以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判断标准,这也是为什么可以以任意损毁或者占有价值2000元的公私财物来追诉寻衅滋事罪。比如A在公共停车场砍停在这里的几十辆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A因其任性,破坏社会关系,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如果甲乙双方始终存在矛盾,某天甲方看到乙方的车辆停在路边,然后上前破坏乙方的车辆,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甲方的行为只是造成了特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以任意的方式侵犯了社会秩序。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A破坏了B的车辆,然后又随意破坏了路边的其他车辆,则属于想象竞合,可以以重罪论处。

因此,只要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去思考,将刑法各罪名之间的关系从“非此罪即彼罪”转变为法益侵害递进的关系,就能成功地对犯罪事实进行定性。

3.法益侵害递进关系的再思考。

笔者提出法益侵害递进关系是因为在实践中,我个人感受到了盲目区分此罪与彼罪所带来的司法适用的混乱。张明楷教授指出“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想象竞合在刑法中广泛存在,想象竞合的形成是由于法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些评论者往往将二者的区别归结于行为人主观上是主动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但如前所述,这种主观动机在证据证明中是根本难以实现的,脱离证明可能性理论也没有太大意义。况且面对一些致命的情况,区分这种动机似乎也是无能为力的。从实质解释来看,故意杀人罪本身造成了比故意伤害罪更为严重的侵害法益的后果。换句话说,故意杀人罪必须已经包含了伤害结果,两者实际上是想象中的竞合关系。法律侵权与wider 罪名递进关系的生命力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

来源:静静法律人微信官方账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及其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罪名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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