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经营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8 22:51:05

导读:非法经营犯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经营犯罪汇总和裁判基础李伟,广东华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目录一、非法经营犯罪的概念二。非法经营犯罪的构成要件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四、非法

非法经营犯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经营犯罪汇总和裁判基础

李伟,广东华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目录

一、非法经营犯罪的概念

二。非法经营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四、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动词 (verb的缩写)对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

不及物动词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概要

主体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改后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由于本罪罪名空白且高度概括抽象,学者普遍认为本罪是一种新的“口袋罪”。目前,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此罪有无限扩张的趋势,但实际上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2019年10月两所高中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借贷也是非法经营罪。结合法律条文的现有规定,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追诉标准、刑事处罚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以飨读者。

一、非法经营犯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或业务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件:第一,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关于业务活动发布的决定、命令。第二,行为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三、非法经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第四,其他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比如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彩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等。第五,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情节轻重,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但仍积极实施该行为,并追求该行为的结果。

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犯罪和非法经营共同违法行为。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是否严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号文及起诉标准的相应规定为准。

其次,要区分非法经营和正当的商业行为。这个界限的区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和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第二,客观上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正当经营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保护的市场交易。从两个方面判断:主体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②此罪与另一罪

属于非法经营的一些行为,被刑法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只能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依据本罪定罪处罚。比如倒卖船票船票罪,属于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刑法已经将其规定为倒卖船票船票罪。因此,倒卖船票、船票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按照倒卖船票、船票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高检法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2。因非法经营盐和非法经营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专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20多万的烟;3.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 .非法经营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 非法经营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以非法手段为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者商业单据,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通过中介买入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拥有5000份报纸或期刊或2000册图书或5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单位非法经营拥有15000份报纸或期刊或5000册图书或15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拥有15000份报纸或期刊或5000册图书或15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单位非法经营拥有50000份报纸或期刊或15000册图书或50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两次以上因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且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七)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出境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2.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政处罚的,以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政处罚的;(二)经营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严重情节。

动词 (verb的缩写)对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不及物动词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概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非法经营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在中国港口内外非法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有关的辅助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范围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吊销其保险业务许可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军品出口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法发〔2015〕129号)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出售给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上述麻醉药品或者医疗用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办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和显示器;观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的,,扰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unit/[/K0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罪涉及数罪的,根据相关原则,一罪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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