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0:36:35

导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由个人出资并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可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两人以上合伙的,可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由两人以上持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为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公告。

(1)验收。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注册申请表齐全有效,方可受理。

(2)复习。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注册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相关注册事项和条件。

(3)审批。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单位或申请注册的个人。

(四)颁发证书。对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出具相关证明,并办理领取和签署证明手续。

(五)公告。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行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大专院校、民办专(兼)学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私立门诊部(所)、医院、私立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所)、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体育馆、大专院校、俱乐部、学校等。;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等劳动事业;

(七)民办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政事业。;

(八)社会中介服务,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第五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非国有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在其合法财产中所占份额不得低于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二。启动资金必须达到银行(业务)规定的最低额度。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发起人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私营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发起人单位的名称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启动资金;申请注册的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包括对发起人章程草案、财务状况(特别是非国有资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场所设备、组织架构等的审查结论。

民营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

民营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现人事关系在哪里单位、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身份证原件进行验证。

对于合伙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负责人单位指全体合伙人。

私营企业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合伙程可为分会【/k0/】其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非私营企业单位必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分配本单位的利润,解散时不得私分财产。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单位,必须按照市、县、乡(镇)的详细地址和街道号进行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启动资金应与实际资金相符。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姓名。

第八条经审查核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或者个人。

民营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证书。

第十条《条例》实施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申请登记。

已经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设立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并附有决定变更时按照章程履行的程序的原始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原因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变更登记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发生变更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分别向登记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应提交以下文件以供批准: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批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

(三)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目的发生根本变化;

(4)因其他变化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公司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6)作为合并来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且90日内无法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在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还应提交不能签字的原因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交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单位;

(六)本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颁发注销证书。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设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公开发行、发行范围覆盖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设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名称、登记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和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应当悬挂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

私营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申请补领登记证书时,应当向登记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补发注册证书;

(2)在报刊上刊登原注册证书无效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刻制,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新宁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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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单位登记管理最新暂行条例及单位民办非企业登记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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