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0:22:18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证人如何维权?受房地产行业“三条红线”影响,部分大型房企利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向上下

详细介绍一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

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证人如何维权?

受房地产行业“三条红线”影响,部分大型房企利用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向上下游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大量开具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2021年,华夏幸福、蓝光黑钻、恒大地产等知名上市房企因资金链问题引发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件接连增多,持票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票人应如何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持票人如何维权?知晓这8点至关重要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证人如何维权?知道这八点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票据追索权?

根据比尔·劳,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证人如何维权?知道这八点至关重要。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被支付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未被承兑时,有权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根据是否拒绝付款,持票人的追索权分为拒绝付款追索权和不拒绝付款追索权。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

根据《比尔·劳》第61条,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

逃亡和躲藏;(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可见,一旦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支付到期商业票据,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拒付);另一种是未到期票据,持票人需要具备《比尔·劳》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也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不拒绝)。

三。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者是一阶的权利,后者是二阶的权利。持票人只有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绝后,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提示付款意味着对承兑人行使付款权,票据的状态会显示承兑人是否拒绝付款。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持票人主张付款的权利不能实现,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不能履行付款义务而不能付款的情形。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当及时提示付款,并保留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所谓持证人证明,可以是退款理由、拒签证明、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四。票据追索权的客体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按照不同的顺序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已经对一个或者多个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仍可以对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债务后,被追索人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因此,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债务人以不同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尤其是在恒大无法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且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向恒大追偿票款无望的现实情况下,持票人获得票款最现实的手段就是行使票据追索权,向持票人的前背书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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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verb的缩写)票据追索权的金额和费用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权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付款日止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签证明和签发通知书的费用。持票人可以申诉的金额包括汇票金额、汇票延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结算日止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不及物动词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时间节点

根据《比尔·劳》第十七条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在追索权时效期间内对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包括不付款追索权和不付款追索权),债务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和票据前手。对于不同的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是不同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时效为汇票到期日起两年,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时效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自和解之日或被诉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详见下表)。因此,持票人应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票据权利期限届满甚至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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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纠纷管辖权中法院的选择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Caijing.com的报道,恒大公司的纠纷可能会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如果将恒大系下的公司列为被告,部分法院可能会直接将案件移送集中法院,持票人的时间成本会非常高。为避免集中管辖的时间成本,建议如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担保人履约能力较强,恒大公司不应作为被告,通过行使追索权直接起诉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八。票据追索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追索权的行使客体大于支付请求权的行使客体的范围,在实际行使中有一些注意事项:

1.取得票据被拒付的相关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票据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拒付证明,否则很有可能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在拒付追索的情况下,票据信息(票面信息、背书信息等。)和ECDS的拒付原因构成了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证明时的拒付追索权。如果票据被提示付款后未被支付,且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则票据可以被追索。系统打印票面、背书、付款提示、追索通知签发、票据状态等证据。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营方在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义务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记录,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ECDS的接入机构出具票据行为相关的证明和记录。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对电子票据的相关接入银行或者电子票据系统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由公证机构对票据和票据行为进行公证,证明票据和行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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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提示付款,提前发起追索通知。

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前提是拒绝付款请求权。因此商业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我国的商业汇票都是固定日期到期的汇票,即汇票上规定了具体到期日的汇票。根据《比尔·劳》和《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或电子商业票据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如果持票人未能在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并被拒绝付款,则可能因承兑人的不同操作而丧失对某些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拒绝付款的理由,或者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如果持票人在起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虽然其追索权的行使不会有实质性障碍,但会存在因延迟通知造成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所以提示付款被拒后,他要及时在电子票系统中发起追索通知。

3.审查票据的取得方式,确保持票人合法持有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即支付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款”。持有人与直接前任必须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九人纪要”精神,向不具备贴现资格的一方(存款类金融机构)贴现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项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即使发现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务”,也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通过买卖票据取得或未取得对价,持票人要求原背书人支付票款并行使追索权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因此,在诉讼前,持票人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贸易背景,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是否已支付对价,是否合法取得票据。

如果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绝及时付款,持证人如何维权?知道这八点至关重要。

律师提示

如遇商业汇票逾期拒绝付款,建议持票人依法维护票据权利(提示付款并出具拒绝证明),并尽快委托票据专业律师向票据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担保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何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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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知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时该怎么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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