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4:27:14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顾于2010年11月15日加入某证券公司,担任证券市场部经理。2016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20日,

详细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顾于2010年11月15日加入某证券公司,担任证券市场部经理。2016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20日,某证券公司以顾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顾一气之下,诉请仲裁委员会判决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并要求证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000元。

某证券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在顾多次旷工、早退、考勤作弊等情况下。在工作期间,证券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k0/](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4)劳动者同时与他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二是顾未按公司规定开展业务,经沟通仍拒不改正,导致考核长期不达标。经过培训,证券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于用人单位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某证券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是单方制作的,提交的培训记录也没有顾某签字确认。顾某还表示,培训是针对公司全体员工的,不认可负面培训或岗位调整后证明顾某不称职的目的。

最终仲裁委认定某证券公司不能胜任工作,但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顾的业绩未达到考核标准,未提交证据证明顾已被调整培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征询工会意见。因此,证券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认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公司的随意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也是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和生存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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