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4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0:16:29

导读:制作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解读新的“安全生产法”(第84条)编辑评论/注释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

制作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解读新的“安全生产法”(第84条)

编辑评论/注释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决定》,该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内容进行逐一发布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增强公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和环境。

文章内容

第八十四条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

文章主要目的

本条是关于对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报告责任。

文章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除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外,还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以便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事故信息,准确调度和调配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同时,为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上报,该条明确要求,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立即报告事故。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义务,也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事故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这里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双线报告制,主要考虑:一是由安全生产管理,一般来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工作,同时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这是由不同层级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决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两个紧密联系的环节,权限划分需要紧密联系。第三,这是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信息,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国家对伤亡事故的报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通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2)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在报告时限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应急管理部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每级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因此,事故的报告,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到最后向国务院报告,不得超过最长时限。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报告事故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三)事故简要经过;(4)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事故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出现,应及时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事故。

所谓隐瞒,是指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报,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有关部门核实事实的;所谓谎报,是指不如实报告事故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类型等。,应当报告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的。迟报是指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时限上报事故,包括故意拖延上报事故。由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逃避问责的侥幸心理,一些有责任和义务报告事故的单位和人员钻了法律的空子,采取迟报、谎报、隐瞒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手段,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最大限度地惩罚和约束上述违法行为,保证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的全部信息,本法对“隐瞒、谎报、缓报”的事故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产量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清铭编辑:孙莹莹审核:丁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详细介绍和对新“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解读。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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