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说说,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来了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水资源费收
详细说说,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来了
I. 水土保持补偿费费用。根据《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内,按征用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征收,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内,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剥总量),征收销售额的0.8‰;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和烧制砖、瓦、瓷、石灰,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0.16元/吨;废弃的土、石、渣,根据土、石、渣的数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80%的费用。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浙江省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的通知》(浙水资〔2014〕207号),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0.20元/m3,工商业自备水0.20元/m3,自来水0.02元/m3,水电0.00。地下水:一般水0.50元/m3,特殊水2元/m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80%收取。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免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水企业用水效率带头人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40%征收。同时取得两个以上称号的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免。
三。上述费用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按原标准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征收,谁发起”的原则,县水利水电局已全面开展非税收入退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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