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网络食品如何监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7:52:52

导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方法适用于,网络如何监管食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方法适用于,网络如何监管食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江规字[2022]2号

地方上市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管的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尽最大努力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网络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色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对本省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和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法制宣传和信用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指导和监督作用。

并鼓励和支持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争议解决制度,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因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的,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赔偿服务。赔偿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权向实际责任方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45”、“12315”电话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供商的义务

第十条本省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机构应当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本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告知信息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代理机构通报的信息还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申请可在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备案申请可通过当面、邮寄、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当面递交的,以申请日为受理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邮戳日或者收到信件的日期为准;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申请日为受理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通过邮寄或者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亲自领取。

在本省设立多个平台或者交易网站的经营者,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取得备案编号。平台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以使用与平台相同的备案号。

第十一条本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平台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在其平台上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审查时,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级或者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罚。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并监督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项目在其食品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凭证、定量分级等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身份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要经营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物流服务提供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者、消费者投诉处理、联系方式、现场核查意见、撤单网络营业时间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获悉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者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准入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停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处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络食品生产。

前款规定的制度应当通过建立链接等方式在第三方平台的网页上公开。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检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一致;是否超出许可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经营;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从事直接进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运输配送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等。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和订购者姓名等。食品交易信息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经营者在网络上交易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供货者(购买者)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以及供货者(购买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图片与现实的吻合程度、投诉记录等。,并在网上公示其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违法行为调查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研究分析、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屏蔽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备案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制度,定期向备案部门报告本省或者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投诉处理、食品安全自查和检查情况。

部门监管工作需要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和许可审查,或者未报告或者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平台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引导网络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饮食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站页面建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链接。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的食品要用醒目的方式标注。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交易网站的,应当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章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非自产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项目和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的地址以外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自建交易网站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要公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站、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网络食品经营者采购国产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销售票据,保留原件或者复印件。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分批取得包含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

食品经营者在互联网上购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食品经营者在网上购买的食品为进口食品的,食品检验证书是指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供应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印章(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留存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网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有效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以备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并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情况。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食品购买记录和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从事网络订购服务的经营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取得并保存由供应商盖章(或签字)的购买凭证,购买凭证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交付日期或购买日期等内容。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从事网络长期定点采购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食品安全的内容。

食品经营者发现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虚假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采购和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网络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后,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采购日期、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留存的复印件,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文档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办法网络 违法行为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和说明书载明的项目销售和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包装破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保存销毁记录。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贮存容器上如实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储存在产品的原始包装中。原包装上已标注上述信息的,可以不再标注食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食品安全调查处理办法违法行为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者运输配送的,应当核实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不得委托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进行运输和配送。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生产者的,应当召回食品。食品网络经营者应当以通知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供应商或者食品生产者停止销售、购买者停止食用,并记录经营者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供应商或者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网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食品生产者、食品进口商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时,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理食品并登记。

第三十九条因网络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停止销售和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或者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

第四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经消费者同意,可以电子化发行。电子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第二节网络食品销售条例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第四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持有广告审批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批号,并链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相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

第四十三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标明到市、县级或农场的具体名称。

进口农产品的标识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三节网络关于订餐服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信息。

第四十五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六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建设规范的要求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的关键过程,鼓励第三方平台实时在线直播餐饮单位的加工经营过程,保障订餐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提倡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四十八条从事网络食品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不使用或者少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得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九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配送范围和预计配送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项目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食品在安全时限内送达。

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体用餐单位配送食品。

第五十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标注食品加工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标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食品包装或容器上,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以避免长期储存。

加工时间取决于食物的最终状态。

第五十一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下列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建立并实施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送餐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进口的食品。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生食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以确保安全的食品。

(四)盛放食品的容器和餐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运送食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确保食品在运送过程中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盒或袋应每天定期清洗、消毒和更换。

(五)送餐员应保持整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备案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网上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在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和约谈对象进行跟踪复查。

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

第五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网络调查处理办法》等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调查、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监测记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抽查结果及时告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实时监控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开放相关数据的功能。

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信息部门和电信部门的合作,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以微信官方账号、团购等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网络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不含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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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方法适用于以及如何监管食品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方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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