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应如何招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9:04:44

导读:建筑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的方法(七部委27号令),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应该如何招标?前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以及与工

建筑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的方法(七部委27号令),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应该如何招标?

前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总承包招标中因价格无法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估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金额。”

根据本条第二款对暂估价的定义,第一款所述的“暂估价”应当是依法进行招标的,而不是总承包范围内中包含的“一次性合同”,而是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进行招标以确定具体分包或实施单位。那么,暂估价项目应该如何招标呢?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标的

原《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与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共同组织招标。”即本款规定的暂估价货物的招标由发包人和总包商共同组织。但2013年修订上述办法时,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表述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即不再要求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据笔者检索,在国家部委层面,还没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各地没有更明确的操作规定,原则上可以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招标。无论是发包人直接负责后续的暂估价招标,还是发包人和总包商共同组织暂估价项目的后续招标,还是总包商在发包人确认的情况下负责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都没有明显的不妥。

二。深圳市相关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建设工程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招标投标(深府〔2015〕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计价暂时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和最高限价,总承包商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也就是说,对于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限额的,中标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另行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具体供应商。

《通知》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如果该部分工程的估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专业工程的暂估价,招标人应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否则视为规避招标”,即工程暂估价与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处理不同,前者应与原总承包合同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相比较。如果没有超过原来的暂估,就不需要重新招标,否则要由建设单位通过再次公开招标来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做了一些修改,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确定的暂估价招标原则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深圳范围内中,暂估价项目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限额后,需要区分材料、设备或专业项目,分别确定不同的招标主体和方式。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货物招标投标招标方法(七部委27号令和总承包暂估价项目范围内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货招标投标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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