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几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8 22:49:29

导读: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几年是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为/[K2/]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犯罪”(以下简称本罪)是最高人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几年是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为/[K2/]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犯罪”(以下简称本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新增的知识产权犯罪,与刑法第219-1条对该罪的表述相对应。 即“对/[/K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其他七种情节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本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的依据。但是,什么是“情节严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界定。由于本罪脱胎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界普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情节可以直接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既体现了两罪的同质性,也体现了本罪作为重罪的量刑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本罪涉及境外的主体,被侵害的法益不仅限于权利人商业秘密,还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在界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时,除权利人的损失、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一般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另外三个因素。

是一商业秘密的值。与国家机密不同,商业秘密并没有所谓的绝密、秘密和代表秘密价值的秘密层级。但是商业秘密客观上是有价值的,有些商业秘密甚至与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比如有的中药生产配方不仅是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还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个领域属于“中国制造2025”规划发展的重点领域,其中的技术秘密关乎国家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涉及国家战略产业和国防安全的一些技术秘密,如稀土矿物提取技术、航天工程技术等。商业秘密是本罪的客体,将具有特殊价值的商业秘密的侵害列为情节严重,符合“客体的不同反映犯罪的轻重”的一般认知(如盗窃救灾款物罪比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罪更为重要),能够体现刑法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保护。

第二,受害人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不同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实施其犯罪行为的方式往往受到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犯罪意图的影响,为境外主体的利益服务。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士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这一特点尤为明显。作为力拓驻华员工,胡士泰等人为境外公司刺探、购买并非法提供多家中国钢铁企业的经营信息,严重损害中国钢铁企业利益,给中国钢铁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种受害单位不仅限于一家企业,而是涉及某一领域的几家企业。由于其危及国家特定行业的整体经济安全,无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多大,都应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以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主体的身份。此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同。行为人是一般行为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违法性的评价。但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比,本罪侵犯的法益侧重于国家经济安全。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比公司一般职员更容易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例如,受国家行政机关、特定行业协会、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收买、威胁收购特定行业领域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更大,犯罪成功的概率也更高;而且,由于本罪的受益人是境外的主体,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故意侵害国内企业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为境外的主体谋取非法利益,这本身就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有必要将此类特殊人实施本罪的行为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以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贸活动频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间谍现象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XI)》增设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for 境外罪,为我国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本罪法律适用的前瞻性研究,准确界定“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特征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对特殊行为主体的惩罚力度,有利于增强我国刑事司法的威慑力,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安全。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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