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关注】《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8 22:39:01

导读:景点管理条例最新2020,[关注]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条例:修改五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景点管理条例最新2020,[关注]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条例:修改五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穆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保护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资源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青海湖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k1/]景区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础。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基于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

第九条青海湖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青海湖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景区地方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城乡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征求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青海湖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青海湖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计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青海湖景区严格按照批准的青海湖景区方案进行施工。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罚,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拆除。

第十六条环湖东路以东青海湖景区湖岸线、环湖西路以西、109国道以南、青藏铁路以北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景区,但根据城乡规划在沿湖城镇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青海湖景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海湖景区规划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尺度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青海湖景区的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青海湖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在青海湖景区进行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保护景观和周围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运至指定地点填埋或销毁;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或者搬迁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实施青海湖景区计划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二条青海湖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任意改变。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青海湖景区内的居民、游客及其他人员应保护青海湖景区内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及各种设施。

第二十四条青海湖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流、水体排放污水和污染物;

(二)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

(3)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

(四)损坏公共设施和游览、服务等其他设施;

(五)其他破坏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青海湖景区内的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景区管理局审核,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三)侵占、圈占、掩埋、截流、覆盖水体和水面等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青海湖景区内,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一)拍摄电影、电视;

(二)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

(三)其他涉及青海湖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垃圾应当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景区行政和青海湖景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青海湖景区江河、湖泊和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青海湖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五章管理

第三十条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青海湖景区规划,依法加强对青海湖景区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治安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做好景区治安防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景区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安全、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理投诉。

第三十二条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景区管理局应当在青海湖/K2/]设立标准的景点标志、游览路线、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志和景区区域界桩。

第三十四条景区管理局应当按照青海湖景区规划划定商业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景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景区管理局指定的场所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青海湖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码标价,文明经营。禁止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青海湖景区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青海湖景区内的所有单位由景区管理局统一管理。

青海湖景区的居民、游客及其他人员应服从景区管理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共设施和游览、服务等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未在景区管理局指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青海湖国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的;

(二)未设置景点、导游、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志和景区区域界桩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景区管理局协商编制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城乡规划和其他规划的;

(2)办理审批前,应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而未征求;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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