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查询网,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送审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7:08:59

导读:个体工商户询价网,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正送审稿)第一条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

个体工商户询价网,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正送审稿)

第一条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依据本条例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族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个体工商户报名。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户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户协会等行业协会。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核准后,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注册。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登记机关批准的方式申请,如电子数据交换。

实施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拟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然后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登记后核准的经营项目的,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许可后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件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申请注册和行政许可。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个体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您可以凭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依法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招聘员工。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被录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予以撤销,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一年内不予注册。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标记为经营异常,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或者经营场所不存在,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限为三个月。

公示期满后,经营者或者相关人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批准的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注销的,可以在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一年内申请恢复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恢复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登记。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交流,实现互认共享,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台湾省地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管理机关应当为申请变更为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便利。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原品牌名称和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立法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管理暂行个体工商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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