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无法年检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20:36:48

导读: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不能年检买了一辆重型卡车,两年后车辆不能年检,买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是否支持?请看这个案例!0 1案例简介小花欲购买A公司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得知

机动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不能年检

买了一辆重型卡车,

两年后车辆不能年检,

买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

法院是否支持?

请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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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花欲购买A公司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得知该货车为库存货车,并于2016年1月13日与A公司就该货车买卖相关事宜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向小花A公司支付车款后,A公司将涉案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交付给小花,小花又花了2万元在货车上安装了一个大箱子。车辆在2016年和2017年年检运行正常。

2018年1月,涉案车辆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花,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高度不符,无法通过检验。

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隐瞒涉案车辆的实际情况,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撤销A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A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运营损失。A公司不认可小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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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在明知涉案车辆为库存车的情况下,自愿购买涉案车辆,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有效。

小花当场查看,选择购买涉案车辆。甲公司在小花支付购车款的同时,还在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双方对涉案车辆在2016年、2017年年检正常进行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小花提出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它不支持其索赔。

小花说,2018年1月验车时,车管所告知涉事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车辆高度不符,无法通过年检。但其仅于2022年1月26日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花在有效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已消灭。故对小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基于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破坏合同的效力,打破现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或者放弃合同解除权,由于合同随时可能被解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合同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受预定期间即不变期间的限制。因此,当事人逾期未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或者约定的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消灭。另一方面,“右卧者”不应受到保护。如果一方长期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证明其没有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合同解除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适时的,一旦过了预定期间,将直接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施行后。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未催告的,撤销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撤销权消灭;民法施行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适用民法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法院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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