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拐卖毒品罪,应罚标准年龄,不得碰!Sell毒品 1g图片来源:图片网在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出冰毒1克,而两名吸毒人员则承认在他人出租屋内吸毒。关于这1克甲基苯
拐卖毒品罪,应罚标准年龄,不得碰!Sell毒品 1g
在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出冰毒1克,而两名吸毒人员则承认在他人出租屋内吸毒。关于这1克甲基苯丙胺的来源,两人支支吾吾,闪烁其词...
这个1g 毒品是哪里来的?
4人因在出租屋吸毒被查。
2019年10月23日,阳谷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东阿县李学东与朋友到阳谷县吸毒。然后警察找到了李学东,在他身上发现了毒品 1g。经委托鉴定,在此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根据的初步证言,在段和王兴波的邀请下,他带着朋友赵鑫去了阳谷县的一家超市。最后,在段的出租屋里,他们四个人一起抽毒品。就在我离开这里的时候,我自己带走了1克冰毒。同日,阳谷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段立案侦查。
原来,王兴波和段是朋友。他们没有正式工作,经常聚在一起抽烟毒品。2019年10月22日晚7时许,王兴波到段租住的房屋内。王兴波给东阿县的李学东打电话:“过来喝一杯?”李学东自然知道“喝酒”是什么意思,所以他答应天黑后去那里。
晚上11点,李学东和他的朋友赵鑫到达了约定的地点。王兴波下楼,带着两人进了出租屋。他从沙发和桌子之间的缝隙里拿出了吸毒的工具,于是他们四个人在屋里合租毒品。大约半小时后,李学东带着赵鑫和1g 毒品离开了。
2021年4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在查明段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后,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阅卷,检察官发现,段在自己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烟毒品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但身上的毒品到底是赠与还是购买?在场的四人均表示,王兴波、段没有向收取任何提供吸毒场所的费用和毒品。如果再给一克,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被告人段在山东省女子戒毒所戒毒,检察官克服疫情因素,多次往返阳谷、淄博核实案件事实。经过多方解释和不懈努力,段交代,和见面的目的不是一起吸毒,而是买毒品。他拿的1g 毒品是王兴波卖给他的。
在取得段的供述后,2021年8月31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罪对段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1月4日,被告人段被阳谷县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00元交易1g 毒品
在办理段案的过程中,检察官并没有“办案”和“驳回”,而是根据其供述继续开展自侦工作。段只交代了王兴波和约定的价格是500元,但他没有看到他们是怎么付款的。
通过调取李学东、赵鑫的微信、支付宝相关交易明细,检察官没有发现王兴波、李学东、赵鑫在案发前后的任何转账记录。
客观证据无法证明王兴波出卖毒品的事实,公诉人将希望寄托在李学东和赵鑫身上。在档案中两人的证言中,公安机关询问1g 毒品的来源时,他们都说是从出租屋拿的。不清楚是属于王兴波还是段,他们也没有付款。
带着疑问,检察官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鉴于他们与王兴波的交情,一开始对毒品的来源闪烁其词。
检察官从法律和情感角度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劝导。最终,李学东夫妇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并如实交代了当晚向王兴波购买毒品,并支付了500元现金。
2021年10月9日,上述证据形成证明王兴波确实犯有拐卖毒品罪后,阳谷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王兴波涉嫌拐卖毒品罪及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今年2月10日,阳谷县公安局将王兴波逮捕拘留。
卖1g 毒品也是犯罪。
2月15日,公安机关将王兴波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王兴波仍拒不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鉴于审查逮捕时间较短,公诉人无法取得王兴波的有罪供述。但基于前期自侦的有效证据,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阳谷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王兴波被抓获后,3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官向王兴波全面公开了本案的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关键证据,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优势,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打消其疑虑。王兴波当场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
“诉前证据开示不是诱导或者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而是通过梳理清楚案件事实和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解释法律,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检察官表示,诉前证据开示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保证了案件的优质高效办理。
4月6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拐卖人口罪毒品对王兴波提起公诉。近日,阳谷县法院判处王兴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说,在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毒品属于违禁品,国家严格管制。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否则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方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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