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14:30:38

导读: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

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和其他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时注意//k0/] 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I. 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虚假意思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合同中约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7.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二,如何处理纠纷。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non 格式条款不一致,则采用non 格式条款。

三。个案分析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第48797号知识产权合同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中,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开始准备履行合同,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在选址,但未实际履行合同。

被告在合同中将冷静期设定为五天。根据生活经验和商业惯例,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还要进行项目选址等准备工作,不太可能在五天内完成。将期限定为五天显然加重了特许经营者的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加重对方责任。

据此,关联协议中的8.2.2条款无效。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第310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上述免除和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加重

该内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引言第二段中的部分内容排除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故涉案VIP会员协议引言第二段中的前述内容无效。

对于“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合理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协议中的条款违法或无效。”部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k0/]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条款

据此,法院认为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必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合同对方注意。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为由,要求合同对方承诺放弃主张格式条款违法或无效,从而达到免除或减轻其法律义务的目的,属于格式/[/k0]。

在涉案VIP会员协议中,爱奇艺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下划线文字是未加下划线文字的两倍,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综上,前述应属无效。

四。摘要

在(2019)京0108民初第48797号案件中,法院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和商业惯例,

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是因为提供方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也是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最常见原因。

在(2020)民初京0491第310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未尽合理的提示义务,故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其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故应慎用格式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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