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3.1,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4:28:35

导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工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

(此片自愿开放)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阶段实施总承包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与承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工程施工组织实施模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投资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发包。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应的投资决策批准后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

(二)评价方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列出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和验收的明确要求;

(5)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授予合同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测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

(6)投标文件的格式;

(七)投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担保的要求,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依法分包的内容;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说明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建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单位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审单位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后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甲级资质工程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建筑施工甲级资质总承包。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相应音阶工程总承包的完成演奏可申报为设计和建造演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与投标时标底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价格的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

(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更。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投资项目应采用包干合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如果采用总价合同,除非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否则一般不调整合同总价。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形成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质量、安全、工期、成本、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程/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施工的协调,改进和优化设计,完善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注册执业的,已取得高级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分包工程、纳入总承包的货物和服务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免除工程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工程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定不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工程总进度及各阶段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在保修期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作为保修。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到位,任何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出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等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认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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