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新通知有关事项1.原股东以[/k0/]增资或减资,为国家全资所有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新通知有关事项
1.原股东以[/k0/]增资或减资,为国家全资所有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向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以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3.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无偿转让国有公司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公司之间持有的股权。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SASAC、证监会令第19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郭子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上市公司股东,以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国家将依法出资企业,通过国务院SASAC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获取《上市公司股东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5.中央政府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政府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将企业持有的产权与中央政府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持有的产权和资产进行交换,作为补偿价格的现金占资产交换总额的比例小于。
不及物动词国有股东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依法由国家企业出资。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国有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2007〕109号)等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其证券账户上标注“SS”。
七、省级SASAC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以下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企业可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的,省级SASAC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八。本通知规定的事项适用于国内企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SASAC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九。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机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及时将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国务院SASAC。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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