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九章、第十章)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2 11:21:20

导读:故意泄露罪的立案标准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部分(第九章,第十章)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

故意泄露罪的立案标准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部分(第九章,第十章)

第九章渎职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密罪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裁判枉法罪;执行渎职犯罪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滥用职权罪的判决、裁定;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故意包庇无罪的人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决、裁定执行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采取法律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法律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核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出售发票、克扣税款、退还出口税款罪;提供非法出口退税凭证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过程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受到欺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隐瞒或者谎报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在药品、特殊食品审批过程中,对不合格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工作中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或者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予检验,或者延误检验、错误出具证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予检疫,或者拖延出具检疫证明、错误出具检疫证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境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偷越国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请求或者接到他人报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阻碍救援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负有制止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情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应当依法惩处的,是军人违反职责。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或者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事情报罪;故意隐匿、谎报军情或者拒绝、谎报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或者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主动向敌人交出武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敌卖国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逃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或者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员、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员、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的严厉惩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下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员不服从命令,临阵退缩,或者消极被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斗、战役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绝援救邻军罪】明知邻军危急而在战场上请求援救而不援救,致使邻军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或者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船舶叛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兵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配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售、转让军用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军用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下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兵,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救护重伤士兵,有条件救治而拒绝救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自释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自释放重要囚犯,私自释放多名囚犯,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罪犯,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没有实际危险的,可以允许戴罪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察、文职干部和士兵,具有军人身份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的时候。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视为战时。

补充条款

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NPC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NPC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法规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九章,第十章)故意泄露罪立案标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故意泄露罪国家秘密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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