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3.1,工程总承包中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1 12:48:31

导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模式(EPC)越来越普遍。然而,这种模式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我想就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纠纷分享一下我的拙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模式(EPC)越来越普遍。然而,这种模式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我想就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纠纷分享一下我的拙见。

联合体成员应该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外部责任,首要问题是联合体成员应该向谁承担外部责任。联合体成员对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雇主负责,或对其他成员与雇主以外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负责。当责任对象不同时,解决纠纷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不同。至于联合体成员对上游主体的责任,现有法律明确,形成了统一的司法实践规则。据此,联合体成员应就质量、工期、安全等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协议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是,对于下游合同主体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游合同主体通常包括分包商和各类供应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联合体成员是否单独与下游实体签订分包采购合同以及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议尤为突出。其中一个典型问题是联合体成员是否应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这场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联营集团成员应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2020)运25民段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联合体的约定,中冶公司、重庆公司、中安公司作为联合体的共同承包人,应向与中安公司项目部成立联营体的非法分包商辛鸣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但应符合实际施工人马洲山的约定,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连带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释》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解释:在共同承包合同中,参加共同承包的各方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能理解为联合体成员只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延伸至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否则,对于联合体成员来说,无疑会大大加重其合同义务,增加许多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其次,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只是联合体成员对其权利义务的内部约定,对分包商没有约束力,即内部约定对外部第三方没有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联营集团成员不应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第7296号案中认为,《经济责任承包协议》是文立与自收自支公司签订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审法院认为,焦健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对自营公司欠文立的工程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不恰当的。

法院在(2020)清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原告西宁水利公司与被告伊犁基本建设公司签订。亿利基建公司作为EPC联合体的一方及其分包合同的主体,应对分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金威公司、伊犁市政公司、兵团水利公司、伊犁生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支持联营集团的成员不应对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原因。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个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非缔约联合体成员不是缔约一方。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联合体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对下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既不能对其他成员与下级主体签订的合同约定连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联合体成员无需对下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现行法律规范不明确、联营协议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

联合体成员单独与发包人以外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分包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实际承担超过其份额的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此,联合体成员可以就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联合体成员索赔。(2020)豫0104民初第4803号民事判决书中,三建公司、中建公司、国药公司、滨航公司需向本案案外人赵伟忠支付相应款项。上述四家公司为连带债务,民事判决书中对四家公司的负债份额没有区分,根据上述公司签订的共同协议等文件,对四家公司的对外负债份额也没有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四家公司应平等承担外部责任。现三建公司已承担全部对外赔偿责任,有权向其他三家公司追偿超出部分。

联合体一方以“联合体”的名义与发包人以外的第三方签订合同,联合体成员是否应当为其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应分析财团一方是否具有财团的对外真实授权,即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构成要件,设立授权代理。反之,如果没有代理权,则进一步考虑财团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表见代理。总之可以按照授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途径办理。

[法律链接]

《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总[2019]12号)第十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k1

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通用条款第4.6条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对业主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合同各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工程总承包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工程/[/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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