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方责任险一年多少钱,一粒药合理价格多少?作者:(北京市新时代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北京市社科基金“促进北京中医药传承创新法
第三方责任险一年多少钱,一粒药合理价格多少?
作者:(北京市新时代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北京市社科基金“促进北京中医药传承创新法律保障研究”决策咨询项目负责人)
一粒这药的合理价格是多少?这个问题困扰中国医改多年。患者、医院、药企、医保部门围绕药价的博弈,几乎贯穿了我国医改的全过程。2018年后,国家医保局成立后,一个个全国性的大动作,将中国的医改一步步引向深水区。如今,带量采购(集中采购)和医保谈判已经成为医疗价格形成的两种机制。第七批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计划结果公布后,各类药品价格大幅降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断给医疗领域尤其是药品价格和患者利益带来长期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药品集中定量采购的配套制度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挑战。对不断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常态化和效率最大化,营造良好医疗环境,改善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1.药品集中采购将惠及民生,增进福祉。
什么是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是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药品集中定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改善民生福祉、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7月18日,国家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GY-YD2022-1)。根据通知,本次集中采购结果将于2022年11月执行。此次成功采购60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按照约定采购量,预计每年可节约成本185亿元。
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5月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药品带量采购。截至目前,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已进行了七批,共涉及294种药品。中国药学会、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2021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国医疗保险药品管理改革进展与成效蓝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1年9月,五批药品集中采购显示,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已覆盖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慢性乙肝等慢性病和常见病的主流药品,覆盖品种218个,平均降幅超过50%。截至2021年9月,集中采购改革以来,累计节约成本约2500亿元。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好处是顶层设计和配套措施更加完善。同时,第七批集中采购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首次引入了备用供应机制。每个省将同时有一家主供企业和一家备用供应企业,即“一省双供”,既强化了企业的履约责任,又为患者提供了“双保险”——即使主供企业停止供应,备用供应企业也可以立即续保。这一调整保证了临床使用的稳定性,更加注重供应保障。随着带量采购的常态化,规则逐渐温和完善。这种采购方式非常有助于减轻医保基金的负担,显著降低患者的药品费用。目前,带量采购和医保谈判已经成为医疗价格形成的两大主要机制,共同推动医疗价格走向合理是一项利民利国的政策。
2.药品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全国各省组成采购联盟,开展国家组织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提议的评选结果于7月12日产生,并于7月18日公布。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对医院、药企、医保、患者都有着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国家医保局组织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
从宏观上看,国家医保局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是国家医保局践行健康中国战略,以人民生命健康为改革根本出发点的药品采购模式。它通过行政手段挤掉药品销售行业的水分,尽可能节约国家医保基金,把宝贵的医保基金用在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上。
从微观上看,国家医保局主动履职,通过调研、分析、论证和公众参与,搭建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邀请医保谈判专家与国内外药企谈判,以量换价,实行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让药企在保证药品安全、疗效、规格、剂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价格进入集中采购市场,实现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同时,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是一把“双刃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对于药企来说,机会在于: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非合理的药品价格被挤出,通过减少中间环节不必要的开支获得巨大的销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医药企业加大R&D投入,加快创新药物的引进,促进医药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药企面临的挑战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如何在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不调整规格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宏观层面,国家希望真正把医保基金用在安全疗效可靠、质优价廉的药品上。所以在用药方面,一些可有可无、疗效不佳或者毒副作用明显的药物肯定会被挤出去。在微观层面,国家也希望药企能更好的服务老百姓,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整体水平,改变过去依赖仿制药的局面,改变药企重营销轻研发的局面。因此,制药企业应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R&D能力,而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而牺牲产品质量,通过技术升级促进医药市场的良性发展,淘汰只愿意生产仿制药或低端药的企业。二是同时要警惕杜绝个别药企中标后擅自违约的行为。比如因为报价太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不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不再向医疗机构供货。同时提醒企业,在今后的集中采购招标中,相互讨价还价更为理性,应谨慎制定集中采购的定价策略。从价格、产能等方面充分评估现有条件和潜在风险,给自己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一旦中标,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合同管理,否则将付出相应的代价。第三,要杜绝个别药企中标后在供货上偷工减料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以降低药品质量为代价来控制生产成本,因此必须严格监督中标药企按标准供货,防止劣质产品质量的发生。
对医院而言,2018年以来,包括本次集中采购在内的7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了294种药品,涉及金额约占公立医疗机构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年度采购金额的35%,成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模式。机遇有:一是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了医院的用药行为,让医生不再直接面对医药代表,防止被个别医药代表腐蚀。第二,国家药品集采常态化将净化医院医药行业环境。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明确采购数量,通过“以价换量”保证医院用药。成功的药企再也不用担心药品销售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通过回扣等形式的“带钱销售”,打破药品销售的潜规则,把医生的收入合法化、阳光化,来推动临床使用。挑战在于:一是药品集中采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保支付率和医院的效益,对医疗机构没有正向激励和长效机制。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医院只有目录上报权和中标品种选择权。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使用价格适宜的精选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第二,如何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国家带量采购将对医院的管理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医院的发展战略需要相应调整。医院管理必须把握新时代带量采购的需求,从规模扩张到高质量发展,从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逐步增加医院医生的收入,并使其收入阳光化、合法化,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医药产业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次,如何通过医疗技术、医疗效果、医疗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获得患者的认可,增加门诊和住院人次,获得更多的医疗收入。医疗机构可以在医师处方信息系统中设置优先选择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生可以根据通用名开具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以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将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医保总量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确保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入选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按程序及时报告疑似不良反应。
对于患者,特别是慢性病、老年病、罕见病患者,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使他们用得起药、用得起药,用更低的价格用上更高质量的药品,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在降血压领域,第七个国家产品首次纳入缓释剂型。硝苯地平缓释片和美托洛尔缓释片分别减少了58%和53%,明显减轻了高血压患者的药物负担。抗病毒药物奥司他韦从平均每片4.5元降至1元。此外,美国辉瑞公司的替加环素、日本的米卡芬净、西班牙Emmero公司的依巴斯汀、意大利Boleko信谊公司的碘帕醇入选4个原研药,平均降价67%。革命性的抗癌药renvaltinib从2018年开始在中国上市,到这一年,中国人民从带量采购(集采)改革中受益,可以用全球最低价一粒3.2元。
3.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配套制度亟须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完善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营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来看,可以看出改革目标正在一步步实现。随着药品的集中系统采购,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针对这一体制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实现协同作用。在国家一级,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即使是那些具有内向前沿的改革。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不愿意对一些落后产能和企业进行改革,这种情况必须避免。国家医保局要切实承担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开展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采购有序推进。
第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完善采购机制。国家层面,在制定政策的同时,要做好研究、分析和判断。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021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后延续工作的通知》,确保了采购协议到期后的顺利延续,稳定了当前价格。省级要延续综合质量、产能、信用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稳定现价,保护中选企业利益,保障药品正常供应。此外,要不断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同时,进一步完善联盟采购机制,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营的要求,推进区域和全国联盟采购机制建设。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或组织相关地区和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集中采购联盟,加强工作协调,部署落实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常态化、专业化运行机制。
三是强化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最大的改革是价格,但价格手段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唯一的。要做好配套“组合拳”,想办法让药企愿意降低药价,有动力提高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获得性。同时,要强化药品质量保障,强化入选企业确保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入选药品列为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可能需要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的配合,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我们的制药水平,让企业有动力、有信心、有能力生产出物美价廉的药品。
四是加强对中标企业药品供应中断的处罚。2019年至2021年,国家集中采购采购“4+7”试点每年都会中断。药品中标后断供的行为会对保证药品稳定供应和集中采购的正常开展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中采购中标后利润不足是企业选择断供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这类问题,首先,建议在现行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集中采购入选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定具体的招聘采购信用评价体系标准,作为失信企业惩戒的依据。采购期间,严重不按时按量供货的企业将被列入“违规黑名单”,失信企业将面临取消中标资格、参与采购申报等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集中采购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针对价格低廉、临床急需的药品,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相关集中采购药品续签时,可给予合理的调价空间,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产企业的积极性,解决利润率低导致生产和配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最后,要认真制定药企的报价策略,做好入选产品的产能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防范,强化契约精神,积极规划入选产品的调度和供应,坚决杜绝断供、缺货现象,充分保障入选产品在入选地区和患者需求的约定供应。
五是完善医疗机构激励机制。对集中采购节约的医保基金,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留存结余。对集中采购覆盖的药品量大、涉及金额大、医疗机构多的情况,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生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此外,为了保障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适当的分组评价和价格比较,以缓解集体挖矿对创新药利润空间的挤压问题。
改革不能“一刀切”。有必要加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平等沟通。同时,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基本的生产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不考虑制造成本,一味的让企业降价是不可能的。只有注重以药养医体制改革,系统整合,协同高效,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疾病。
《光明日报》(2022年11月26日07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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