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师工作被调职最好的理由,公司以员工不称职工作为由转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的,用人单位可
老师工作被调职最好的理由,公司以员工不称职工作为由转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直接辞退。要对他们进行工作岗位的培训或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才能辞退。
把不称职的员工转让给工作是企业经营权的表现。如果转岗后工资没有大的变化,且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不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员工应当服从。
不符合工作条件的员工拒绝调动,可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2022)晋03民段字第1962号
宋磊(化名)于2007年1月工作加入天津某公司,双方于2014年1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职位是总务人事部总务人事部部长。
根据公司的员工雇用规则,公司可以解雇一名具有一级过失、累计两次二级过失或累计三次三级过失的员工,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工作态度不当,懒于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
”属于三级过失行为。2021年7月26日,公司以宋磊不称职工作为由,将他调到生产管理班,工资不变。
宋磊拒绝调动工作,在收到公司多次调动指示和警告信后,他仍未到达新的工作岗位。[/k1/]。
2021年8月27日,公司向宋磊下达了《辞退处分通知书》,对其在收到第二次警告函和调动指令后不服从调动给予第三次警告,对其“累计三次三级过失”根据《员工录用规则》给予辞退处理。
宋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4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宋雷的请求,宋雷不服,诉至法院。[法庭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企业经营权的表现。
宋磊转岗安排的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不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宋磊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安排,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罚宋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后,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宋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老师工作转岗最好的理由和公司以员工不称职工作为由转岗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工作转学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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