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市基础设施是否应该征收配套费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一直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争议的热点问题,甚至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是
城市基础设施是否应该征收配套费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一直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争议的热点问题,甚至在税务机关内部也是如此。
认为计算契税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应当承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1)协议销售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承办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项补偿费用。
2.《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依据的批复》契税(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以契税计税价格承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是的& # 34;招,拍,挂& # 34;方案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成交总价契税进行评估,不得扣除前期土地开发成本。
反对者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契税(财发字[1997]第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应当由接收方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契税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其他任何规定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收取的费用。是按照建设项目在报批环节的规划建筑面积征收,与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格无关。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支出,不属于地价的一部分,与契税的计税价值无关,不应作为计算契税的依据。
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额配套费计算问题的批复契税(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额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人防工程迁建费,应纳入计税依据,按规定契税计征。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物业行为税处关于契税中暂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2017〕14号)指出,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物业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包含在开发
金典认为,不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支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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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的征收,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征收契税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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