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检察院谁更牛,学思践悟|《人民检察》刊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探析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9:12:05

导读:和法院检察院谁更厉害,学习实践|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探析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人民检察院》第18期刊登了岚山人小、蒋克峰的署名文章《民事执

和法院检察院谁更厉害,学习实践|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探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报《人民检察院》第18期刊登了岚山人小、蒋克峰的署名文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探析》。

人民检察院872号。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探析

小云岫姜克峰

内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案源少、审查调查难、刚性不足、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理想等。困境,严重阻碍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要解决这些困境,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人才培养等途径。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1988年,时任最高检杨义臣检察长首次提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立法确立了民事检察制度,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抗诉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完善。其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2021年8月1日,《民事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规则》生效,为“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还可以看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规律是:从抗诉的点状监督开始,逐步向诉讼全过程扩散,最终演变为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也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对于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执行,让法院判决不再是一纸空文,让法律权威得到真正体现。但是,“执行难”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作出指示。“执行难”的存在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而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与法院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有关。这些都印证了必须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尤其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国家也设置了这个。《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3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很多困境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困境

(一)受理案件数量少,监督规模普遍较小。

民事执行监督已成为基层医院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内容,其在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加强民事基层检察工作的关键。然而,近年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总量仍然偏低。

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即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中本应占有最大比例的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但并未得到改善,大大降低了监督民事执行案件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依职权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数量相比,检察院的信息来源非常少,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这困境的直接后果就是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2) 困境,这种难以考察和调查的现象一直存在。

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法院了解案情。很难从法院了解到这个案子。

1、实施过程复杂,涉及广泛的法律层面。除了普通的执行程序外,还有执行异议之诉、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个别执行案件的复杂程度已经超过民事案件,没有执行工作经验很难从这些案件中找到有用的线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法与长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法官相比,在调查取证时很难形成自己的判断。

2.朝廷从思想上抵制,阻力很大。“执行难”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案件太多。现在社会对执行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期待越来越大,但是案件的难度却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面临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大部分法官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经常被当事人误解。当面对检察院的监督时,有思想上的抵触。但是检察院办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很多都是程序问题,在执行法官眼里是“吹毛求疵”,不愿意配合。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力缺乏刚性,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理想。执行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律措施,强制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实现的诉讼行为。在执行过程中,既有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措施,也有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还有其他强制措施。有些情况下会出现执行异议等准诉讼情形,只有执行异议之诉。在案件少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执法上的缺陷,甚至违法行为。当前,民事执行中无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中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空间很大。但由于立法的缺失,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如何配合也没有指导性的规定,使得检察院在工作中极为被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大多是鼓励与法院的沟通,没有达到公权力监督应达到的刚性,难以形成有效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中,普遍采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实践中,检察建议更有利于法院采纳,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减轻诉讼负担、简化程序、缓解矛盾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由于民事执行监督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办案的流程和细节,无法准确切入重点,发现的问题往往停留在表面或细微的瑕疵上,让法院感觉检察院总是在“找茬”。另一方面,检察院检察建议提出后,法院应该如何配合?法院权责不明确,导致法院敷衍了事,达不到监督的目的。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由困境

(1)立法内容模糊,职责不清,权责不明。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也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做了一些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院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只是赋予检察院监督权以及检察院应当如何行使监督权,并没有规定如何保证检察院的监督权得到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检察院中各单位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就导致了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此外,国家为执行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给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对从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检察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现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的一个原因就是有时候无法可依。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才缺乏,监督能力有限。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执行离不开一批熟悉民事执行业务的检察人员,专业人员的支持更是不可或缺。现在社会越来越重视执行,国家在执行中频繁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让人眼花缭乱,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福音,也是法制建设的进步。但也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带来困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与法院执行部门相比自然处于劣势,很难在第一时间学习和掌握新的变化。

(三)对执行监管规范的认识不统一

首先,对依职权监督范围的理解不统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依职权应当监督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人民依职权应当监督民事执行的四种情形。但对四种情况之外的存在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其次,对执行监督前置程序的理解不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和《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不提出异议、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接受执行监督。因此,执行监督应当遵循人民法院自我纠错优先原则,即申请执行监督的人在申请监督之前应当穷尽法院救济程序。但是,对于消极执行行为是否必须履行前置程序,法律检察人员和检察人员有不同的理解。

(四)缺乏良好的监督环境

首先,检察机关自身的民事执行监督权较弱。检察系统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研究起步较晚,重点研究不深入,对法律和经验的总结较少。

其次,社会对民事执行监督职能认识不深,检察机关的职能还停留在打击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执行监督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起步较晚。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认识。

(5)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权威受到挑战。

中国是人类社会,人际关系是中国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复杂的人际网络和世俗化的能力促进了个人的发展。然而,过分关注人的因素会忽视法治,“人情”与法治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障碍。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关系”“找熟人”。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就去信访。这种现象反映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上,就是老百姓的投诉很少,监督检察院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第三,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自身素质,筑牢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础。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再好的政策,也得有人去执行。做好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高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素质是第一要务。要提高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的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态度和行动,要提高自身素质,必须在思想上重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磨刀不误砍柴工,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敢打硬仗、打胜仗。同时,为了达到最佳效果,需要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认为自己是执行工作的一部分,需要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发自内心地思考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才能做好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心全意地学习,而不是流于表面和理论。

2.加强培训,加深对执行的理解。以训促学,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理论水平。定期组织专业培训,邀请专业人士授课指导,让干警的知识不断更新和提升。上级部门要统筹开展案例学习微视频,通过收集办理的典型案例设计模拟案例,通过案例轮训、案例讨论等方式,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基层检察人员要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既要同步学习新的执行法律法规,又要养成阅读执行案例、撰写经验总结的习惯,培养监督思维,提升监督能力。

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前提下,突破案源少的问题,拓宽线索来源是关键。尽可能激活“发现线索->开展监督->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规律->提高办案水平”的民事执行监督循环体系。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加强检察人员交流,让检察干警在执行一线得到锻炼,熟悉执行程序,增加实践经验,提高对执行监督中违法情况的敏感度。

3.突破重点难点。做好以上工作后,重点难点突破,回归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检察系统长期从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些来之不易的经验是长期办案的积累,一定要好好利用。这些经验基本涵盖了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了这些经验,再结合法院的办案经验,势必会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员的工作能力有质的突破。

4.加强沟通,增进共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一是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所突破,努力达成共识,让法院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可以有效避免因审判错误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对于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检察长会与法院协调,对于有疑问的案件,承办人会与原审法官沟通。通过人来人往、定期座谈、会议互邀等多种形式,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积极向上的工作关系,完善监督理念和监督方式。把握严格的监督标准,在出具监督意见书后,积极与法院联系协调,督促监督意见书的采纳和执行,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和书面回复的,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2)完善立法保障,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

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检察院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正当化,而且检察院也需要立法保障,以保证监督的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院的查阅卷宗权、调查取证权、请求答辩权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时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两个法院之间的协调是不协调、不完善的,这是由于双方职权的天然对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权责分配的模糊。比如,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有时会敷衍应对这类情况。《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不答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检察院可以依据职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函形式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纠正。”但这一规定耗时且复杂,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迟来的正义与不公”,虽然法理上、程序上没有问题,但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时,既要考虑法院与检察院在职权上的配合,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案件审理到执行,再到当事人求助无门的检察院,当事人已经耗费了很长时间,疲惫不堪。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应该不用等很久。立法机关要探索更快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的本意是为了社会治理,法律的实施最终要落实到群众中。提高人们的知法守法意识,既能提高法治水平,又能有效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办案中,有些当事人经常会说“我是农民,不懂法”“我什么都不懂,他们让我签我就签”。这说明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群众的法律意识严重影响了法治进程。加强普法,就是要让群众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普法,就是要让群众自觉守法;加强普法,就是要把群众通过信访解决的事情重新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普法,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监督政府机关的利器。

(4)讲法讲理,化解社会矛盾,争取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既要关注成功的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案件,也要重视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的解释和说理,确保案件了结,利益诉讼服从。第一,在受理案件时,可以通过发出告知书和现场提示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的风险,让他们对结果有所预测和准备。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进展和情况,让其了解办案进展。第三,作出判决性文件后,要及时送达,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做到法明理透。四是对不服决定、情绪激动的申请人,要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做好接访和诉讼准备,确保善后工作的稳定和安全。

①王亚新:执行中检察监督的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②杨荣信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6页。

来源:兰山区检察院

编辑:林玉华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院和检察院谁更好的详细介绍,学习和实践|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及对策探析。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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