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接警后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11:13:00

导读:派出所你说的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如果接到报警后没有依法做出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职责?(来源网络,侵删)☑裁判分报案人以其住宅和人身受到侵犯为由报警。公安机关他虽

派出所你说的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如果接到报警后没有依法做出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职责?

(来源网络,侵删)

裁判分

报案人以其住宅和人身受到侵犯为由报警。公安机关他虽然去找了警察,做了调查,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和《行政案件处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职责。

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20)冀航载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洁,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辽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尚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风,双辽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再审申请人王玉洁因起诉被申请人双辽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第16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二审查明,2013年5月22日0时许,双辽市公安局在几分钟内先后接到郭彪、周鹤和郭彪母亲王玉洁的报警电话。因施工人员与王玉洁在尚品上城工地施工时发生纠纷,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成立调查组对事发时情况进行调查,多次询问当事人,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郭彪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王玉洁举报的案件与郭彪等人的刑事案件相同。公安机关周鹤、李欣、李俊不予行政处罚。认为王玉洁双辽市公安局应对周鹤、李欣、李俊作出行政处罚,于2014年9月向四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四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认为双辽市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王玉洁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双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双辽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立案,调查,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一审中,王玉洁要求确认双辽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成违法者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2013年5月22日零时许,王玉洁与尚品上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打架。公安机关在接到王玉洁、其子郭彪和尚品上城建筑工人周鹤的报警后,警方立即到达案发现场,并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公安机关郭彪、周鹤、李欣、李俊等人涉案被查。由于郭彪等人触犯了刑法,他们已被移送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认为周鹤、李欣、李俊未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因此,三人没有受到处罚。公安机关他们三个已经被查处,法定职责已经履行完毕。王玉洁双辽市公安局未对周鹤、李欣、李俊作出处理,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主张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不支持王玉洁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二审认为,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2013年5月22日0时许,王玉洁与位于双辽市辽北街道西华社区的尚品上城工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双辽市公安局接到王玉洁之子郭彪、建筑工人周鹤、上诉人王玉洁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郭彪等人触犯刑律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行为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双辽市公安局一审提供的证据也证明法定职责已经履行。虽然双辽市公安局应当给予书面答复,但这并未影响王玉洁对本案事实的实体权利,因此可以在今后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三份报告混为一案。到目前为止,双辽市公安局还没有给王玉初任何书面决定。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王玉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基本一致,但一、二审认为“郭彪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王玉洁所报案件与郭彪等人刑事案件同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在接受法院询问时,双辽市公安局承认,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对王玉洁的报告做出决定。

本院认为,王玉洁起诉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但其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要求双辽市公安局对其举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辽市公安局在接到王玉洁报警后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没有依法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有违法行为,但依法没有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予以追缴或者没收;(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等治疗的,依法作出决定;(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报请劳动教养;(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不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附具;(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中,王玉洁报案的内容是其住宅和个人生活受到上城施工人员侵犯,双辽市公安局接到王玉洁报警。虽然警方及时出动并进行调查,但依据前述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确有不当。双辽市公安局认为郭彪等人触犯刑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是对郭彪、尚品上城建筑工人周鹤的处理,不能证明向王玉洁报警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王玉洁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平中院(2015)20号、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3号行政判决。

二。双辽市公安局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王玉洁的举报作出处理。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辽市公安局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孔德延法官

王一博法官

卢增鹏法官

2020年2月11日

职员陈佳瑜

来源:卢法兴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派出所行政案件含义的详细介绍,以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未依法作出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职责。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行政案件意味着什么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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