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关于王喜食品有限公司2018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王喜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食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关于王喜食品有限公司2018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王喜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委托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王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为了出具这份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股东登记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凭证;和
5.《关于公司与王喜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相关的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金杜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设公司向金杜律师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材料上的签名和/或印鉴是真实的,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与原件或原件一致。
杜金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及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对和见证,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对杜先生进行核查后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杜金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71020068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9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41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5%。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846,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2%。
由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在进行网络投票时进行认证的,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验证。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杜金先生的见证下,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汇总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喜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杜金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证人律师: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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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允
单位负责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王玲
于2018年
股票简称:王喜食品股票代码:00639编号: 2018-079
王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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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否决任何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与变更上届股东大会相关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6日-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周一)上午9: 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15: 00至2018年12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王喜工业园办公楼。
5.主持人:孙新虎副主席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的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20人,代表股份65,846,533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2%。股东(或授权代表)1人出席现场会议,代表股份42.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5,417,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84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燕燕、董云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与王喜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80,481股(其中大股东0股,小股东64,880,481股),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9%。966,052股被否决(其中大股东0股,小股东966,052股),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弃权0股(其中大股东0股,小股东0股),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Name:北京市金Du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宋燕燕、董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动词 (verb的缩写)参考文件目录
1.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宣布!
王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北京 Kindu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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